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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届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 章程
中国妇女网  2013-09-12
  总 则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族女职工、女农民、女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妇女、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妇女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妇女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妇女群众的纽带。
  中国妇女是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重要力量,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具有特殊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妇女联合会要团结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坚决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抚育、培养、教育儿童少年健康成长,充分发挥妇女在建设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的重大作用,努力使自己成为代表妇女儿童利益,保护和教育妇女,保护和教育儿童的有权威的群众团体,为实现党的十二大制订的宏伟目标和六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第六个五年计划,把我国建设成为现代化的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为逐步实现妇女的彻底解放而奋斗。 
  第一章 任务
  第一条 向妇女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思想教育,进行妇女解放、男女平等的教育,鼓励妇女树立崇高的革命理想,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
  向社会宣传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努力消除轻视妇女的封建残余思想影响和传统习俗。
  第二条 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坚决同一切歧视、虐待、摧残和迫害妇女儿童的行为作斗争。
  第三条 教育妇女以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正确处理恋爱、婚姻和家庭问题,实行计划生育,建立民主和睦的“五好”家庭,促进社会风气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同有关部门并推动社会各方力量,兴办儿童保教事业和福利事业,兴办生产、生活服务事业,为妇女儿童服务。
  第五条 加强各族各界和不同宗教信仰的妇女的大团结。加强同台湾女同胞、去台人员家属、港澳女同胞、海外女侨胞、归国女侨胞和侨眷的联系和团结,扩大妇女界的爱国统一战线,促进祖国的统一和繁荣富强。
  第六条 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的友好往来,为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和种族歧视,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进步,保护妇女儿童权益而共同奋斗。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七条 妇女联合会实行代表联系群众的制度和团体会员的制度。全国和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同当地妇女群众保持联系,向妇联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积极为妇女儿童服务。 
  第八条 妇女联合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它的全国和地方各级领导机构,由全国和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全国妇女联合会和县以上各级妇女联合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业务部门。

  第三章 全国领导机构
  第十条 妇女联合会的全国领导机构是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简称全国妇联)。
  第十一条 全国妇女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全国妇女运动的方针、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国妇联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妇女联合会的章程;
  (四)选举全国妇联执行委员会。
  第十二条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国妇联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妇联执行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并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全国妇联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主席主持执行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代表全国妇联参加国内、国际的重大群众性活动和有关的政治性活动。副主席协助主席进行工作。
  第十四条 全国妇联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可随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有关妇女儿童工作的情况、问题。并提出建议,执行委员还可根据各自的专长参加当地妇联的某些活动。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每季度举行一次会议,讨论研究妇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由常务委员会推选第一书记一人和书记、候补书记若干人组成,主持全国妇联的日常工作。 
在常务委员会下,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有关妇女儿童工作的委员会或研究会,吸收有关专家和热心妇女儿童工作者参加,起咨询作用。

  第四章 地方各级领导机构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划建立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省、市、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妇女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乡、民族乡、镇、街道妇女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本地区的妇女工作任务;
  (二)审议批准本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本级妇女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讨论并决定本地区妇女工作的重大问题。执行委员会选举主任一人和副主任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领导本地区妇女联合会的日常工作。乡、民族乡、镇、街道妇联可不设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级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一条 基层妇女代表会(简称妇代会)在农村设在村民委员会一级。在城市设在居民委员会一级。
  第二十二条 妇代会的代表,按居住区域由成年妇女若干人选一名代表。一般两年改选一次。代表要固定联系本选区的妇女群众。代表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基层妇代会可选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并可根据需要下设妇女代表小组。
  第二十三条 在居住分散的农村山区、牧区,基层妇代会的组织形式应从当地的实际出发灵活掌握。 
  第二十四条 基层妇女代表会的具体任务是:
  (一)鼓励和组织妇女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二)为妇女儿童办好事,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三)开展“三八”红旗手(集体)和“五好”家庭活动;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妇女进行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章 团体会员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工会女工工作委员会或妇女工作委员会等妇女组织,都是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六条 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妇女团体,凡自愿申请加入妇女联合会的,经全国妇联或当地妇女联合会同意,可作为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七条 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有向妇女联合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向妇女群众传达贯彻妇女联合会的决议、号召,执行各项妇女工作任务的义务;有参加妇女联合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并对它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各级妇联对团体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七章 干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妇联要努力实现干部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妇联干部应努力做到:1、有革命事业心,热爱妇女儿童工作,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妇女儿童办好事。2、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策水平和文化科学知识,掌握为妇女儿童服务的专业知识。3、勤奋工作,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联系群众,善于推动各方面力量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级妇联要重视妇联干部的培训工作,办好妇女干部学校或各种形式的训练班,使培训工作逐步做到正规化、制度化。
  第三十条 各级妇联要关心妇联干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帮助她们解决实际困难。对工作有突出成绩的,应给予表扬、奖励。
  第三十一条 各级妇联要主动了解各条战线女干部的情况,热情关心她们的培养、选拔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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