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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 章程的几点说明
关于修改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的几点说明
中国妇女网  2013-09-12
  这届章程的修改工作是从1987年10月开始的。在修改过程中,我们认真学习了党的十三大文件精神,以妇联改革方案为依据,参考了妇联历届章程和有关团体的章程,广泛征集了省、地、县、乡妇联干部的意见,曾派出调查组到辽宁、黑龙江、吉林、广西、湖北、湖南、陕西、福建、贵州、天津、河南等11省、市、区进行座谈讨论。在1988年7月省、市、自治区、单列城市、省会城市妇联主任会上进行了反复认真的讨论。会后各地妇联又组织了“六大”代表和妇联干部广泛进行讨论修改。在此基础上提交五届六次执委会审议。共提出修改意见442条,先后作了七次修改,才拟出现在的章程草案。
  这届章程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一)关于妇女联合会的性质问题
  关于妇联组织的性质,五届章程的规定是很明确的。大家没有提出实质性的修改意见。只是在有些提法上作了一些改动。如将“各族女职工、女农民、女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妇女等”改为“各族各界妇女”,将“群众组织”改为“社会群众团体”,将“党联系妇女群众的纽带”改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这些改动,主要是与党的十三大报告对群众团体性质的规定相一致。同时,体现了妇联的工作对象是全体妇女,突出了它的社会性。
  (二)关于妇女联合会的职能问题
  五届章程没有规定妇联组织的职能。这次章程修改稿,根据政治体制改革关于理顺关系,分清职能的要求,明确规定了妇联组织的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促进男女平等。大家反映这样表述,即准确、中肯,又概括简练。
  (三)关于妇女联合会的方针任务问题
  从妇联组织的性质、职能出发,这届章程对妇联工作方针的提法是:“团结教育广大妇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在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发挥积极作用,推进妇女解放事业。”这个工作方针体现了妇女工作要以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思想,体现了十三大关于群众团体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各自所代表的群众的具体利益的精神。
  五届章程把抚育、培养儿童少年健康成长作为妇联工作方针的一项内容。为了贯彻这一内容,各地妇联为发展儿童事业,作了大量工作。但是,在实践中大家深切体会到,抚育、培养儿童少年是全社会的任务,涉及政府不少部门,不是妇联一家所能完成的。从理顺关系,分清职能出发,这届修改稿在工作方针中没有反映这一内容。但这不是说妇联不要做儿童少年工作。从母亲的角度,儿童与妇女有着天然的联系,维护儿童的权益,为儿童服务,减轻妇女的后顾之忧也是妇联的职责。妇联如何作儿童工作已在任务部分作了具体规定。
  关于任务,这届章程规定了五条。充分体现了组织发动、团结教育、代表维护和服务群众的原则和精神。同时保留了五届章程中规定的妇联的其它任务。
  (四)全国妇联的领导机构
  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了全国妇联名誉主席。
  (五)基层组织
  根据党的十三大精神,群众团体的工作重点应放在基层。要增强基层妇女组织的活力,考虑到经济体制改革和城乡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情况,增加了在乡镇、街办企业建立基层妇女组织的条款。
  (六)团体会员
  鉴于当前妇女就业面不断扩大,城市妇女工作重点已由街道转向职业妇女,妇联在城市女职工、女干部、女知识分子、女个体劳动者中的工作应当加强。因此,这一章对城市各类妇女组织形式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工会女工委员会均是妇联的团体会员,明确了党政机关、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在自愿基础上成立的妇女委员会是党委直接领导下独立的妇女组织,也是妇联的团体会员。并从当前各种妇女联谊组织普遍建立的实际情况出发,规定了各类协会、联谊会均可作为妇联的团体会员。鼓励各类横向妇女组织的发展,便于妇联同各行业妇女的广泛联系。
  (七)干部
按照中央关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精神,强调了各级妇联要逐步完善干部人事制度,领导干部实行差额选举,实现选举干部民主化;领导干部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工作人员将逐步实行聘任制。
  为有利于妇联干部的成长,使妇联成为向各方面输送妇女干部的重要渠道,在规定妇联干部相对稳定的同时,强调了干部的合理流动。
  (八)章程增加了经费一章
  为了更好地开展妇女工作,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基于妇联的活动经费比较紧缺,要求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因地制宜地搞些经营自助活动。所获款项可用于开展妇女工作,进一步发展妇女儿童事业。从当前实际情况出发,妇联经费来源主要还是靠政府拨款。为此,经费一章规定了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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