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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 章程
中国妇女网  2013-09-12
  总 则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以各族工农劳动妇女和革命知识妇女为主体,广泛团结各界妇女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
  妇女联合会要高举毛主席的伟大旗帜,紧密地团结在英明领袖华主席为首的党中央周围,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路线和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新时期的总任务,发动和组织全国各族妇女,为在本世纪内把我国建设成为农业、工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现代化的伟大的社会主义强国,为妇女的彻底解放而奋斗。
  遵循毛主席关于三个世界的理论,加强和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的团结和友谊,支持各国妇女反帝反殖反霸和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斗争。 
  各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班子,坚持“要搞马克思主义,不要搞修正主义;要团结,不要分裂;要光明正大,不要搞阴谋诡计”的基本原则,按照毛主席关于接班人的五项条件选配干部,实行老中青三结合,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艰苦奋斗,积极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紧跟党的中心任务,照顾妇女特点,协同有关方面,做好妇女工作。 

  第一章 妇女联合会的任务
  第一条 妇女联合会的具体任务是: 
  (一)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妇女,兴无产阶级思想,灭资产阶级思想和一切剥削阶级思想。
  (二)宣传和执行新时期的总任务。发动妇女积极投入阶级斗争、生产斗争、科学实验三大革命。广泛参加工业学大庆、农业学大寨的群众运动。支持推动和组织妇女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学管理,提高妇女的文化科学技术水平,促进国民经济的高速度发展。
  (三)教育妇女遵守和捍卫新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加强政策教育,认真执行党和政府的政策、法令。
  (四)宣传和执行男女平等、同工同酬政策,保护妇女儿童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发展妇女儿童集体福利事业和社会服务事业,促进家务劳动社会化和现代化;搞好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 
  (五)教育妇女精心培育革命后代,用社会主义思想处理好婚姻家庭关系。坚持勤俭建国、勤俭持家。
  (六)关心、培育各族妇女干部和妇女积极分子。
  (七)向妇女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加强全国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同台湾同胞一起,完成解放台湾、统一祖国的神圣事业。
  (八)向妇女进行国际主义教育,发展同各国妇女的友好往来。

  第二章 妇女联合会的建制和组织原则
  第二条 妇女联合会在中央一级建立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在地方,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划建立各级妇女联合会。 
  第三条 妇女联合会的基层单位是基层妇女代表会,它实行代表联系群众的制度。
  第四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通过选举产生。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必须认真听取并正确处理下级组织和群众的批评和建议。 


  第三章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简称全国妇联)
  第六条 全国妇联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在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全国妇联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确定妇女工作任务;
  (三)修改妇女联合会的章程;
  (四)推选全国妇联名誉主席:
  (五)选举全国妇联执行委员会。
  第七条 在全国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妇联执行委员会负责执行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妇联的工作。全国妇联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全国妇联执行委员会,每年举行会议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常务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负责执行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妇联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召集。
  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办理日常工作。书记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第一书记一人和书记、候补书记若干人组成。
 
  第四章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
  第八条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在同级共产党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接受上级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人民公社、镇的妇女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在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条 县以上各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妇联执行委员会。各级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社、镇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县和市辖区的妇女联合会,可以在地区、县以下的区、市辖区的街道设立办事机构或办事人员。在同级党委领导下,代表上级妇女联合会指导本辖区的妇女工作。

  第五章 基层妇女代表会和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基层妇女代表会(简称妇代会),在农村设在生产大队一级。在城市设在居民委员会一级,没有居民委员会的,设在街道一级。没有建立工会的生产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可建立妇女组织。在农村的生产队和城市的居民小组建立妇女代表小组。
  妇代会的代表,按居住区域或生产单位,由妇女群众选举产生。每年改选一次,连选得连任。代表人数,根据妇女人数和便于联系群众的原则确定。妇女代表固定联系本选区的妇女群众。基层妇代会选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
  第十三条 工交、财贸、科研、文教、卫生以及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单位或系统的女工委员会、职工家属委员会或妇女委员会等妇女组织,都是当地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全国性地方性的爱国妇女团体,凡是愿意遵守妇女联合会的章程,执行妇女联合会的决议,申请加入全国妇联地方妇联的,经全国或当地妇女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批准,可以作为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 妇女联合会的基层组织和团体会员,有向妇女联合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向群众传达妇女联合会的决议、号召,执行各项妇女工作任务的义务;有对妇女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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