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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 关于修改章程的说明
中国妇女网  2013-09-10

  从第一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以来,我国社会情况已经起了根本的变化,全国妇女运动也已经有了空前的发展,并取得了重大成就与丰富的工作经验。第一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制订的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的章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目前的情况和需要;为此,第二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认为在这次大会上,有重新修改和补充这个章程的必要,兹特提出这个修正草案,提请大会审查通过。
  现将修改补充的具体意见说明如下:
  (一)原章程第一章总纲第二条,规定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的宗旨为:“全国妇女大众与全国人民一起,为彻底反对帝国主义、摧毁封建主义及官僚资本主义,为建立统一的人民民主共和国而奋斗”。在第一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时,全国正处在解放战争时期,还有一部分城市没有解放。原章程根据当时国内革命形势作如上的规定,是完全必要和正确的。可是现在在中国共产党和毛主席的领导下,这个任务已经胜利地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成立了三年多,各项社会改革已经完成,国民经济已经恢复和发展,正开始着国家建设的新时期,同时我国妇女在国际妇女保卫和平运动中的影响与作用正在日益增大。根据这些情况,所以在召开第二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时候,对第二条中的宗旨,必须修改;我们建议修改成为:“在于团结全国各民族各阶层妇女,积极参加祖国各种建设事业,保护妇女权益及儿童福利,提高妇女觉悟与能力,实现男女平等,争取妇女彻底解放;并联合世界爱好和平的妇女为保卫世界和平而奋斗。”

  (二)第二章第三条内,有关团体会员入会手续,前章程规定:“凡申请加入本会者,要经过代表大会批准,或执行委员会先行批准,然后再经过代表大会追认”。代表大会会期较长,这种入会手续不仅过于严格,实际也难于做到;为此,建议修改为:“凡赞成本会宗旨,经本会执行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批准者,均得为本会团体会员。”

  (三)第三章组织,原章程中未包括本会的组织系统,根据目前的工作要求,需要明确提出这一问题,故增加组织系统一条。原文为:“第七条,本会组织系统为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省(市)、县(市)民主妇女联合会、及乡(镇)街道妇女代表会议。”

  (四)原章程第九条内,所规定之常务委员会,今天来看仍是需要的,但依靠这个组织来具体处理日常工作,实际上还有困难。为了适应目前工作的发展和要求,必须增设一强有力的能实际处理日常工作的组织机构,以便能加强领导,及时处理工作,才能领导集中。原章程第九条改为:执行委员会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互选常务委员若干人(主席副主席在内),组成常务委员会,互选书记副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决议之下处理日常会务。
  (五)其次,原章程中规定在常务委员会下设立固定的部、处,根据过去的经验,组织机构必须适应各个时期的工作发展,随时有所改变,不能长期将应设部、处固定起来。故将原章程第七项所规定的各部处的名称和工作范围完全删去。

 (六)原章程第十二、十三两条,规定之会期: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每二年一次,执行委员会每半年一次,实际上办不到,根据过去经验,本着切实可行的精神,将妇女代表大会的会期,改为每三年一次,执行委员会的会期改为每一年一次;并将这项规定合并于新章程草案的第六条第八条内,不必另立会期一章。
  (七)原章程第十四条规定:“凡本会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及决议者,执行委员会得加以制止并议处。”因为全国妇联执行委员会是一年召开一次,实际上不能及时执行上项权力;为此建议改为:“凡本会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决议者,常务委员会得加以制止并提请执行委员会议处。”
  此外还有些不重要的文字的修改,在此不再一一叙述。以上对章程修改和补充的意见,是否有当,请大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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