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8条第1款就男女平等问题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在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推进下,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对我国妇女事业的发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201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中,首次将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写入报告。这是继1995年我国政府提出“把男女平等作为促进我国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2005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之后,我国妇女事业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
基本国策是一个国家为解决带有普遍性、全局性、长远性问题而确定的总政策,在整个政策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它适用范围宽、稳定程度强,能够长时期起指导作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明确了适用范畴和目标指向,即要在承认和尊重性别差异的前提下追求男女平等;要将保障妇女实现发展的权利放到突出位置,只有让妇女拥有更充分的发展权利、机会和资源,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要给予妇女必要的政策倾斜与保障,并充分考虑不同地区和阶层妇女的发展要求;要重视妇女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重视挖掘妇女的人力资源,使她们的聪明才智和创造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要鼓励妇女在与男性的合作与协调发展中实现平等;要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和解决妇女发展与男女平等问题,必须通过法律、政策、教育、舆论等手段,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推动男女平等发展。
基本国策的功能和特点决定其实施的主体必然是政府。但是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不仅需要政策制定主体和政策执行主体的推动,更需要政策作用对象自身的努力。作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主要作用对象,妇女必须认清自己的责任和使命。要加强学习,为自己争取平等发展的空间;要广泛参与社会实践,实践是提高女性素质的最好学校;要提高心理素质,良好的心理素质是妇女成功和发展的前提;要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赢得家庭和社会成员对男女平等的认同。
妇联组织是党领导下的,以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基本职能的妇女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推动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方面承担着特殊的使命,不可或缺、不可替代。各级妇联组织要从自身职能和优势出发,进一步加强源头参与,全面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引领激励广大妇女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贡献的同时不断实现自身的进步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