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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届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 章程
中国妇女网  2013-09-12
  总 则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中国妇女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力量。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促进男女平等。它的工作方针是,团结教育广大妇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在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发挥积极作用,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推进妇女解放事业。 
  第一章 任务
  第一条 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参与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发展。 
  第二条 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全面提高素质,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第三条 代表妇女参加社会协商对话,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条例的制定,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为妇女儿童服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
  第五条 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促进四化建设和祖国统一大业。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的友好交往,增进了解和友谊,维护世界和平。

  第二章 组织原则
  第六条 妇女联合会实行代表联系群众的制度和团体会员制度。
  第七条 妇女联合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它的全国和地方各级领导机构,由全国和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
  第八条 县级(含县和县级区、市)以上各级妇女联合会,根据工作需要设业务部门。

  第三章 全国领导机构
  第九条 妇女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全国妇女运动的方针、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国妇联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妇女联合会的章程; 
  (四)选举全国妇联执行委员会。
  第十条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在两届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之间,如有必要,可召开妇女代表会议,讨论解决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妇联执行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并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全国妇联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推选名誉主席一人。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全国妇联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可随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有关妇女工作的情况、问题,提出建议。执行委员应积极参加当地妇联的有关活动。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常委会讨论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四个月召开一次,由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由常务委员会推选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主持日常工作。

  第四章 地方各级组织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划建立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县以上各级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乡镇、街道每三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如有必要,还可参照第十条的有关规定召开妇女代表会议。
  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本地区的妇女工作任务;
  (二)审议批准本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本级妇女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讨论并决定本地区妇女工作的重大问题。执行委员会选举主任一人和副主任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领导本地区妇女联合会的工作。乡、民族乡、镇、街道妇联可不设常务委员会。 第五章 妇女代表会 妇女委员会 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农村的村民委员会、乡镇企业、农林牧渔场,城市的居民委员会、街办企业设立妇女代表会。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建立妇女委员会,它是党委直接领导下的独立的妇女组织。
  第二十条 妇代会、妇委会按居住区域、单位,由成年妇女选若干代表或委员组成,推选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妇代会、妇委会一般三年改选一次。代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 
  第二十一条 在居住分散的农村山区、牧区、农、林、渔场,妇代会的组织形式应从实际出发,适应生产结构的变化,灵活掌握。
  第二十二条 厂矿企业的基层工会女工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工会女工委员会均是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三条 凡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各种妇女团体,各行业妇女自愿组织的各种为社会、为妇女服务的协会、联谊会、宗教团体和其他群众团体的妇女组织,根据自愿申请,经全国妇联或当地妇女联合会同意,均可作为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四条 妇联要加强同团体会员的联系,并帮助和支持她们开展工作。团体会员应接受妇联业务指导。
  第二十五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团体会员可享受参加妇女联合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对妇女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应承担向妇女联合会反映妇女情况, 汇报工作,向妇女群众宣传妇女联合会的决议,执行有关工作任务的义务。

  第六章 干部
  第二十六条 各级妇联要逐步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实现选举干部民主化和干部管理科学化。
  第二十七条 各级妇联要加强自身干部的培养,重视培训工作,加强培训基地建设。妇联干部既要相对稳定,又要合理流动。妇联应经常向各条战线推荐优秀干部,特别要注意培养推荐少数民族妇女干部。
  第二十八条 各级妇联领导干部要密切联系群众。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九条 妇联的行政经费和业务活动费,主要由政府拨款,在各级财政支出中专项列支。
  第三十条 各级妇联可因地制宜开展各种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所获经济效益,完全用于发展妇女儿童事业。
  第三十一条 接纳热心妇女儿童事业的人士和组织的捐献和赞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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