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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修正案》的说明
  2013-09-12

  经中国妇女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修正案》,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章程的必要性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是妇联组织的总章程,是各级妇联组织开展工作、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依据和行动规范。现行章程是经党中央批准,并在中国妇女九大上审议通过的,五年来,现行章程为妇联组织的创新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条件和实践的依据。

  党的十七大描绘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伟大征程。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妇女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新时期妇女事业的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对妇联组织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随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深入宣传和贯彻实施,保障妇女权益的制度建设不断推进,特别是在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妇联组织的职能和地位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对妇联组织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的权利与义务赋予了新的内涵。

  中国妇女九大以来,各级妇联组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创新实践,妇联组织自身建设迈出了新步伐,妇女工作创造了新经验,妇女事业发展面临着新情况,妇女群众也对妇联组织提出了新需求。

  因此,对现行章程进行适当修改,十分必要,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修改章程的基本情况

  本次章程修改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党和国家对人民团体的新要求,体现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对妇联组织的新规范,体现妇女工作实践中创造并形成共识的新经验。章程修改的总体原则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凝聚智慧;坚持基本框架不变、对必须改和已形成共识的内容认真修改、对可改可不改和条件暂不成熟的不作修改。通过修改,使章程既保持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又体现时代性和适当的前瞻性;既保持权威性和指导性,又体现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全国妇联对章程修改工作高度重视,深入基层,广泛听取各级妇联、地方党政领导、各界专家学者及基层妇女群众的意见,多次召开研讨会议、拜访权威专家、咨询有关部门、查阅档案资料,并与有关部委进行沟通协调。各地妇联也就章程修改进行了调研,提出了许多有见地、有价值的修改建议。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修正案(送审稿)》。

  中央书记处在听取全国妇联党组关于中国妇女十大筹备工作汇报时,对章程修正案(送审稿)给予了充分肯定。经全国妇联九届六次执委会议和九届十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修正案(草案)》。中国妇女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对章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通过了《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修正案》。

  与现行章程相比,修正案在总体框架上没有变动,条文由10章40条变为10章43条,共修改54处,其中新增36处,删除4处,调整和改写14处。

  三、总则部分的主要修改

  (一)增写“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中对社会团体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这一补充进一步强调妇联在宪法范围内活动的重要性,明确妇联开展工作的法律依据。

  (二)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写入总则。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是推动当代中国妇女运动的强大思想武器。因此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妇联组织的重要指导方针,对于妇联组织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自觉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三)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写入总则。这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体现,是妇联组织履行职能的根本要求,也是时代赋予广大妇女的历史使命和光荣任务。

  (四)将“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表述修改为“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以推进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创新发展。

  (五)将“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单独列为一款,以凸显妇联组织基本职能的重要性。

  四、任务部分的主要修改

  (一)在第一条中,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修改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体现妇联组织在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在第二条中,增写“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明确妇联的宣传工作包括向妇女宣传和向社会宣传两个方面。

  (三)在第三条中,根据党的十七大对工青妇组织提出的新要求,增加“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内容,使妇联组织的这一重要任务在章程中得以体现。同时增加“培养、推荐女性人才”的内容。

  (四)在第四条中,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联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将维权工作作为妇联的重要任务单列一条。具体表述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

  (五)在第五条中,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总结妇联组织的实践经验,充实了为妇女儿童服务的内容,具体表述为“关心妇女工作生活,拓宽服务渠道,建设服务阵地,发展公益事业,壮大志愿者队伍,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

  五、其他主要修改

  (一)在第三、四、五章中,将“权力机构”规范为“领导机构”。修改后,进一步明确妇女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是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为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为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

  (二)在第五章“基层组织”中,根据妇女群众的呼声,总结妇联基层组织建设的经验,增加规定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建立妇女联合会、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妇委会或妇工委、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灵活设置妇女组织等内容,以利于更好地开展妇女工作,维护妇女权益。

  (三)在第七章“妇女联合会的干部”中,按照党中央对干部队伍建设的新要求,适应时代发展的新需要,对妇联干部队伍建设作出了新规定,并从政治坚定、勤奋学习、忠于职守、作风扎实和遵纪守法五个方面增写了对妇联干部的具体要求。

  (四)在第八章“经费及财产”中,增加了“提供经费保障”、“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和工作需要逐步增加”的内容,进一步强化了对各级妇联组织工作经费的保障。同时依据物权法和有关政策的精神,规定“妇女联合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以加大对妇联企事业单位的保护力度,促进其健康发展。

  (五)在第九章“会徽会旗”中,对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会旗作出明确规定,以强化社会公众对妇联组织的认知,提升妇联组织的整体形象,增强妇联组织的凝聚力。

  此外,还对部分章节名称和少数文字作了修改规范。

  需要说明的是,在章程修改过程中,各级妇联及有关方面以对妇女事业和妇联组织高度负责的态度,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大部分已经被采纳;有的虽然没有写入章程,但主要精神已经体现在大会报告中;有的因为条件尚不成熟而暂未采纳;对于意见合理、工作中急需解决、章程中难以具体表述的内容,将在相关条例和规定中加以体现,并在工作实践中不断研究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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