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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 关于修改章程的四点书面说明
中国妇女网  2013-09-12
  第一,关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名称。为了与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等群众组织的名称一致,把原章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的名称,改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它是中央一级妇女联合会的名称。
  第二,关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任务。鉴于第三次全国妇女代表大会至今已二十一年,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原章程规定的妇女联合会的任务,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新章程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十一大路线和五届人大规定的新时期的总任务,制定了妇女联合会在新时期的总任务和具体工作任务。
  第三,关于常务机构的名称。采用群众习惯的名称,将原章程中规定的全国妇联主席团改为常务委员会。
  第四,关于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现在,各条战线的女职工大量增加,她们是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一支生力军。她们除了同男职工有共同性的问题外,在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还有特殊性问题。她们要求妇联给予关怀和支持。因此,同中华全国总工会协商同意后,在新章程上规定工交、财贸、科研、文教、卫生以及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单位或系统的女工委员会、职工家属委员会或妇女委员会等妇女组织,是当地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这样,便于妇女联合会在当地党委统一领导下,更好地配合工会等有关单位关心解决女职工的特殊性问题,进一步调动她们的积极性,为实现四个现代化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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