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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 关于修改章程的几点说明
  2013-09-12

  为了做好全国妇联章程的修改工作,全国妇联于1992年9月1日成立了章程修改组。在书记处的直接领导下,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四大精神和中央有关文件,研究了全国妇联历届章程和有关团体的章程,向部分省(区、市)妇联及全国妇联执委征集了对章程修改的意见;并派出调查组赴一些省市调查研究,了解中国妇女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各地贯彻执行全国妇联章程的情况,对全国妇联章程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1992年底,全国妇联六届五次执委会专门就章程修改进行了认真讨论。在综合归纳大家所提修改意见的基础上,章程修改组向书记处提交了章程修改一稿。今年3月,又根据一些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妇联的意见,产生了修改二稿。今年6月,省(区、市)妇联主任研讨班就章程修改进行了专题讨论。全国妇联六届十四次常委会和六届六次执委会,再次对章程修改问题进行讨论。会后,形成了现在的全国妇联章程(修正案),现请大会审议。
  六届全国妇联章程是1988年9月中国妇女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六届章程确定了妇联组织的性质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联的基本职能。并对妇联的任务、组织、干部等问题做了规定。五年来的实践表明,六届章程确定的妇联组织的性质、职能仍然适用。章程上有关组织建设和工作任务的规定也是可行的。六届章程是各级妇联在多年工作实践中的经验总结,是经过历届妇代大会修改、完善形成的,对于推动妇联组织的建设和开展妇女工作起了很好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有一些条款在提法上需要作相应的修改。有些规定也需要以改革的精神重新考虑。遵照胡锦涛同志关于“章程修改,原则上把十四大精神,近几年的新经验加以体现,进行必要的修改。可改可不改的,还未吃透的就不要改;章程有严肃性,有相对稳定性,是一个组织的最高法规。吃透了,成熟了,再改”的指示精神,对六届章程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关于总则部分
  总则中对中国妇女作用的表述,六届章程为:“是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力量。”根据党的十四大精神和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现改为“中国妇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
  总则的其他部分在文字表述上做了一些调整和修改。

  二、关于任务部分
  关于妇联的工作任务,六届章程规定了妇联有五条任务。实践证明这五条是概括比较好的。但一些具体提法需作一些修改。如第一条,六届章程规定为“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参与经济建设,促进社会发展。”现改为“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考虑到“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对港澳台地区和华侨妇女工作的新要求,在第五条中增写了“加强同港澳台地区和华侨妇女的联谊”的内容。

  三、关于组织制度部分
  大家认为,六届章程第二章标题“组织原则”与内容不完全符合。第二章所含六、七、八条,涉及团体会员制、民主集中制及设立工作部门等制度。建议将第二章标题“组织原则”改为“组织制度”更为贴切。六届章程第二章第六条为“妇女联合会实行代表联系群众的制度和团体会员制度。”在讨论中,大家认为,为简明概括新形势下的妇联组织制度,也参照了工会章程这方面的表述,改为“妇女联合会实行地方组织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这样,比较符合当前妇联组织纵横结合的实际情况。
  第二章第七条原来规定妇联的全国和地方各级领导机构“由全国和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根据大家的意见,去掉“差额”两字,改为“由全国和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各级妇联结合实际制定,这样各地有选择的余地,便于实施和掌握。

  四、关于全国领导机构部分
  六届章程没有规定执行委员中的专职妇女工作干部调离妇女工作岗位或离退休后,执委职务如何处理的问题。而实际上,每次换届选举后的五年间,总有一部分执委中的专职妇女工作干部调动工作、离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妇女工作岗位的,这给实际工作带来一定困难。我们参照了工会、共青团的有关规定,在第三章第十一条增写了第二款,“执行委员会中的专职妇女工作干部离开妇女工作岗位后,其执行委员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六届章程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可随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有关妇女工作的情况、问题,提出建议。执行委员应积极参加当地妇联的有关活动。”由于六届二次执委会已通过了“全国妇联执委工作规则”,这届章程参照规则第三部分“执委在闭会期间的工作”的规定,将执委在执委会闭会期间的职权明确为“密切联系妇女群众,努力开展妇女工作。”
  根据精简会议的精神,这届章程将第三章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一般四个月”改为“一般半年召开一次。”

  五、关于地方各级组织部分
  六届章程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选举主任一人和副主任若干人”,鉴于妇联干部希望妇联负责人上下称谓一致,并与工会、青联、学联等其他群众团体负责人的称谓一致,七届章程将这一条两处“主任”改为“主席”。由于地方妇女联合会也有执行委员替补问题,我们增写了第十七条第二款“执行委员会中的专职妇女工作干部离开妇女工作岗位后,其执行委员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由执行委员会决定。”为严格各级妇联主要负责人的审批程序,增写“各级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人选需征求上一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六、关于基层组织部分
  六届章程规定了党政机关、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建立妇女委员会。全国妇联六届二次执委会通过的“党政机关、教科文卫系统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明确了妇女委员会“是妇女联合会的基层组织”。为使各类组织区分得更加明确,这次我们在原第五章“妇女代表会 妇女委员会 团体会员”结构上做了调整,将原第五章第十八条至二十一条单列一章。因此,第五章标题改为基层组织。

  七、关于团体会员部分
  为明确基层组织与团体会员的区别,将团体会员内容,第二十二至二十五条,作为第六章,标题改为团体会员。
  鉴于工会将女工委员会改名为女职工委员会,因此,这届章程在名称上也作了相应修改。近年来,民政部门为加强对社团的管理,制订了社团登记的办法。这届章程在第六章第二十三条增写了“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内容。即“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妇女团体,各行业妇女自愿组织的为社会、为妇女服务的协会、联谊会、宗教团体和其他群众团体的妇女组织,自愿申请,经全国妇女联合会或当地妇女联合会同意,可作为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这样明确规定团体会员审批的条件和程序,有利于各类妇女联谊组织健康地发展。

  八、关于干部部分
  六届章程第六章改为第七章,标题仍为干部。
  六届章程第六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妇联要逐步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实现选举干部民主化和干部管理科学化。”在讨论中,大家认为应按照中央选拔干部的四条标准,着重从妇联干部队伍建设的角度提出要求。因此,在第七章第二十六条开头增写了“妇女联合会按照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建设德才兼备的妇女干部队伍。”并在“选举”二字之后加“和任用”三字。
  第二十七条将“妇联应经常向各条战线推荐优秀干部,特别要注意培养推荐少数民族妇女干部”中两处“推荐”之后加上“输送”二字;在“少数民族”后增写了“和青年”;在该条最后增写“同时吸收优秀妇女人才到妇女联合会工作。”体现干部的合理流动。

  九、关于经费及财产部分
  六届章程第七章改为第八章。根据内容的增加,标题由原第七章经费改为第八章经费及财产。随着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及其国际影响的扩大,国内外均有一些人士及组织对妇女儿童事业给予捐赠和赞助。为此我们将第三十一条改为“接纳热心妇女儿童事业的国内外人士及组织的资金和其它物品的捐赠。”为保障妇联的权益,增写了第三十二条“国家交各级妇女联合会占有、使用的不动产和妇女联合会所举办的实体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侵占。”

  来源 《中国妇女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中国妇女出版社199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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