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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 章程
  2013-09-12

    总 则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中国妇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妇女联合会要团结、教育广大妇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发挥积极作用。妇女联合会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利益,促进男女平等。

  第一章 任 务
  第一条 团结、动员妇女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第二条 教育、引导广大妇女,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全面提高素质,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第三条 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第四条 为妇女儿童服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协调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
  第五条 巩固和扩大各族各界妇女的大团结,加强同港澳台地区及华侨妇女的联谊,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妇女的友好交往,增进了解和友谊,维护世界和平。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六条 妇女联合会实行地方组织和团体会员相结合的组织制度。
  第七条 妇女联合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它的全国和地方各级领导机构,由全国和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联合会,地区妇女联合会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设业务部门。

  第三章 全国领导机构
  第九条 妇女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全国妇女运动的方针、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妇女联合会的章程;
  (四)选举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
  第十条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一条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贯彻执行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讨论并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人事安排事项。
  执行委员会中的专职妇女工作干部离开妇女工作岗位后,其执行委员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 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推举名誉主席一人(或若干人)。
  第十三条 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可随时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有关妇女工作的情况、问题,提出建议。执行委员应积极参加当地妇女联合会的有关活动,密切联系妇女群众,努力开展妇女工作。
  第十四条 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是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主席可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提前或推迟召开。
  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下设书记处,由常务委员会推选第一书记和书记若干人组成,主持日常工作。

  第四章 地方各级组织
  第十五条 妇女联合会按照国家的行政区划建立地方各级组织。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乡镇、街道妇女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决定本地区的妇女工作任务;
  (二)审议批准本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本级妇女联合会的执行委员会。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讨论并决定本地区妇女工作的重大问题。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和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领导本地区妇女联合会的工作。乡镇、街道妇联不设常务委员会。各级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人选需征求上一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执行委员会中的专职妇女工作干部离开妇女工作岗位后,其执行委员职务自行卸免,替补人选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来源 《中国妇女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中国妇女出版社199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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