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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 关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
(2003年8月26日中国妇女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2013-09-12

  中国妇女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并一致通过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八届执行委员会提出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修正案)》,决定这一修正案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大会一致同意在妇联章程中明确规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是全国各族各界妇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争取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大会认为,这样表述妇联组织性质、地位与作用,符合妇联组织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这对于调动妇联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大会一致同意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的行动指南,这对于保证妇联组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基本职能,推动中国妇女事业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大会认为,把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作为妇联工作的基本要求写入章程,这对于推动全社会树立文明进步的妇女观,推进男女平等进程,优化妇女发展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大会认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总结这些年来妇联组织自身建设的经验,在章程中进一步完善了妇联组织制度的有关规定;明确基层组织的设置范围;明确各级妇联要成为培养输送女干部的重要基地;明确妇联组织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等,这对于全面加强妇联组织能力建设,增强妇联组织的凝聚力、影响力和号召力,具有重要意义。

  大会要求,各级妇联组织、团体会员要认真执行章程的各项规定,团结、动员全国各族各界妇女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努力实现妇女的进步与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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