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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届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 章程
中国妇女网  2013-09-10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
  第二条 本会宗旨,在于团结全国各民族各阶层妇女,积极参加祖国各种建设事业,保护妇女权益及儿童福利,提高妇女觉悟与能力,实现男女平等,争取妇女彻底解放,并联合全世界爱好和平的妇女为保卫世界和平而奋斗。 
  第二章 会员
  第三条 本会会员以团体会员为限,各省、市、自治区的民主妇女联合会,或其他全国性的民主妇女团体,凡赞成本会宗旨,经本会执行委员会批准或先经常务委员会批准,执行委员会追认者,均得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四条 本会会员如要求退出者,得听其自愿,但必须预先向本会声明。
  第五条 本会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一、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一切工作有批评及建议的权利。
  三、有遵守本会章程及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四、有定期向本会报告工作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
  第六条 本会组织,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
  第七条 本会组织系统为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省(市)、县(市)民主妇女联合会及乡(镇)、街道妇女代表会。
  第八条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为本会之最高权力机关,其代表由加入本会之团体会员选出之。全国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由执行委员会召集之,必要时得提前或延期召开,或召开临时大会。 
  第九条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与任务。
  二、听取并审查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执行委员。
  第十条 执行委员会为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会期每年召开一次,执行委员及候补执行委员任期为三年,连选得连任。
执行委员会职权如下:
  一、执行全国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及其他重要事项。
  二、听取并审查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召集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并规定下届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之名额及选举法。
  第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互选主席一人、副主席五人,互选常务委员二十五人(主席、副主席在内),组成常务委员会,互选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在前后两届执行委员会期间,是本会的领导机关,领导本会一切活动,并执行代表大会和执行委员会的决议。
  第十三条 书记处在常务委员会决议之下处理日常会务。
  第十四条 本会按工作需要设立必须的部、处、室、社与各种委员会,受常务委员会、书记处之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纪律
  第十五条 凡本会会员,如有违反本会章程决议者,常务委员会得加以制止,并提请执行委员会议处。
  第十六条 凡本会会员对本会重要决定有不同意见要求修改者,应事先向常务委员会申请批准,不得自由改变。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七条 本会经费由捐助或酌收会费等方法筹集之。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中国妇女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公布实行。如有未尽善处,得由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修改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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