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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中华全国民主妇女联合会 关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修正案》的说明
  2013-09-12

  修改妇联章程是中国妇女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三大任务之一。为认真做好章程修改工作,全国妇联于去年11月成立了章程修改组。章程修改组深入学习了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认真研究了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势下妇联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广泛征求了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计划单列市妇联,部分全国妇联执委,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和中央部分部委妇委会,部分团体会员对章程修改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力量分赴各地进行了关于章程修改的实地调研。同时,章程修改组还学习借鉴了其他群团的章程修改经验,查阅了有关文史资料。在上述工作基础上,起草了章程修正案(初稿)。今年3月至6月,章程修改组将章程修正案(初稿)印发到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妇联,收集了书面修改意见,继而又先后在北京召开部分省、市妇联主席座谈会和全国省、市妇联主席工作会议,直接听取了各地对修正案的修改意见,形成了章程修正案(讨论稿)。6月25日,经全国妇联七届六次执委会议讨论,原则通过了这一修正案(讨论稿)。

  根据中央对群团章程修改工作的指示精神,我们认真进行了讨论,形成了现在的妇联章程修正案,提交中国妇女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现就修改章程的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修改妇联章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现行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是1993年9月中国妇女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以下简称“七大章程”),它是各级妇联在多年工作实践中的经验总结,是经过历届妇女代表大会逐步修改、不断完善形成的。实践证明,七大章程确定的妇联组织的性质、基本职能是正确的,章程有关工作任务、组织制度等规定也是可行的,对加强妇女工作和妇联建设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但是也应该看到,七大以来我国的形势和妇联的工作有了很大发展和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党的十五大对妇联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妇联组织必须主动适应这一新形势、新任务的变化,依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对章程进行相应的修改。

  这次修改妇联章程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十五大对群团工作的要求,总结七大以来妇联建设的新经验,对妇女工作和妇联建设提出符合实际的新的要求,使章程更加完善,更加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化建设对妇联工作的要求。根据这一指导思想和中央对群团章程修改工作的指示精神,本次修改章程的原则是:总体稳定,部分修改。即在保持章程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的基础上,对那些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非改不可的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凡可改可不改的章节,暂不作修改。
各级妇联组织和各界妇女代表对这次章程修改非常关心,提出了不少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对这些意见和建议,在章程修改过程中我们都一一进行了认真分析研究,并合理采纳;有的意见和建议,需要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研究,这次没有写入;还有一些建议,将以条例的形式作出规定。

  二、章程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正案对七大章程总则部分作了一定的充实。同时,将七大章程条文部分的八章
  三十二条,调整充实为十章三十六条。经修正的章程,基本保持七大章程总体结构,增写了会徽和附则两章,并对其他章节一些条文作了必要修改和补充。
  1、确定了妇联工作的指导思想。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是妇联工作的指导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妇联工作明确和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作为行动指南,才能保证妇女运动和妇联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不断发展。因此,在总则第二自然段中,确定了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作为妇联工作的指导思想。
  2、明确了妇联实行差额选举制度。七大章程未规定选举产生领导机构的具体办法是差额方式还是等额方式,当时作这样的条文表述,目的是为了给与各地妇联选举办法的自主权利。经过五年实践,各地妇联普遍建议应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实行差额选举制度。修正案第八条规定,各级妇联执委会的产生,实行差额选举或差额预选后等额选举的办法。
  3、充实了地方各级妇联执委会的工作内容规定。七大章程第四章关于地方各级妇联执委会的内容中,未涉及执委会例会时间、执委会闭会期间工作任务等内容,修正案在第十八条作了补充规定。
  4、充实了团体会员有关内容。近几年来,妇联组织充分体现其联合各界妇女的性质,注意发展各类妇女联谊组织,各级妇联的团体会员队伍不断壮大。为了团结各界职业妇女,充分发挥妇联团体会员在推动妇女运动中的重要作用,修正案第二十六条增写了“团体会员的负责人可参加或列席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会议”的规定。
  5、明确了县以上妇联领导人的任职时间。修正案第二十九条增写了对各级妇联正、副主席任职时间的规定:“县以上妇女联合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届”。对任职时间作这样的规定,为促进妇联干部交流提供了制度化保证,也符合各级妇联干部的实际需要。
  6、增写了会徽一章。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自1949年建会,历届章程中没有规定过会徽,建会几十年来也一直没有会徽。1988年全国妇联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征集设计图案,最后由专家评定确定了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徽图案。同年9月,中国妇女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全国妇联会徽图案的决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会徽为圆型,由汉字“女”和英文“WOMEN”的第一个字母“W”经艺术造型构成,象征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和中国妇女的进步、发展,象征着中国妇女和各国妇女的友谊、团结。这一会徽多年来已在各级妇联的活动中普遍使用,得到广大妇联干部和妇女群众的认同和欢迎。根据各地妇联建议,修正案增写了“第九章会徽”,在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对妇联会徽的造型、寓意和使用范围作了规定。
  7、增写了附则一章。在增写的第十章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作出这一补充规定,目的是便于各级妇联能够准确理解、贯彻、操作这一会内法规性文件。

  来源 《中国妇女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全国妇联办公厅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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