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GENERAL
E/CN4/1996/53/Add2
2February1996
Original:ENGLISH
人权委员会
第五十二届会议
临时议程项目9(a)
进一步促进和鼓励人权和人类基本的自由,包括该委员会工作的程序和方法问题。
为在联合国体系内促进有效享有人权和基本的自由提供具选择性的方法和途径。
针对妇女的暴力、其原因和后果特别报告员拉迪卡·库马拉斯瓦米女士依照人权委员会第1995/85号决议提交的报告。
目录
引言
一、目标
二、定义
三、投诉机制
四、法官职责
五、刑事诉讼
六、民事诉讼
七、服务条款
引言
1本示范立法框架概述了家庭暴力全面立法的重要元素。本示范立法将作为家庭暴力立法机关和致力于游说有关立法机关制定全面的家庭暴力立法的各组织的一个指导草案。
一、目标说明
2该项立法的目标是
(1)遵循处理家庭暴力的国际准则。
(2)认识到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或其他人际关系中针对妇女实施的特殊的性别暴力。
(3)认识到家庭暴力构成了对个人和社会的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家庭暴力不容谅解和容忍。
(4)建立专门的法律来禁止在家庭和其他人际关系中对妇女施加暴力,保护此类暴力中的受害者,并阻止暴力的进一步发展。
(5)开创一系列灵活快捷的救助措施(包括专门的家庭暴力立法,刑法和民法)来阻止妇女在家庭和其他人际关系中遭受侵扰和暴力,切实的保护暴力中的受害妇女。
(6)确保在身体暴力、性暴力以及精神暴力的案件中的家庭暴力受害者获得最大力度的保护。
(7)设立部门、项目、服务机构、议定条款以及职责任务,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庇护所,进行咨询教育活动和职业培训活动来帮助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
(8)加强刑法在预防和惩治在特定人际关系中针对妇女的暴力中的作用。
(9)列举并提供全面的法律援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①对受害者及其家庭成员提供紧急服务。
②满足受害者及其家人的特殊需要的支持项目。
③对施暴者和受害者进行教育、咨询和治疗。
④有助于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的活动,包括提高公众在这一问题上的意识以及加大对公众的教育。
(10)拓宽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以帮助受害者,加强执法效率并防止家庭暴力事件的进一步发展。
(11)对法官进行培训,使其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能关注到受害者的子女监护、经济支持以及人身安全等问题,通过设立保护令指南和审判指南来帮助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从而不至于在执法过程中忽视家庭暴力案件。
(12)培训并提供律师来帮助警察、法官以及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帮助家庭暴力中的犯罪人恢复正常的生活。
(13)大力加强社区内的居民对家庭暴力事件及其原因的理解,鼓励社区居民参与到消除家庭暴力的行动中去。
二、定义
3我们迫切需要在各个国内采用尽可能宽泛的有关家庭暴力行为以及在家庭暴力中的各种关系的定义。我们要记住,像家庭暴力这样的侵犯并不仅仅是刚开始时我们所认为的与文化背景有很大关系的行为。因为随着人口的不断迁移,以前的那些有特色的文化习俗也慢慢的模糊了(不管它是以一种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方式在模糊)。而且,我们所采用的最广泛的定义还必须要与国际标准接轨。
4各国还需要制定全面的家庭暴力法,该法应与刑法和民法中的相关条款组成一个整体,而不只是对现有刑法和民法的旁支末节的修补。
A家庭暴力
5该立法必须明确规定:无论是在家庭内部还是在其他的人际关系中针对妇女施加的暴力都是家庭暴力。
6关于保护妇女受害者在家庭及其他的亲密关系中免遭性别暴力的法律条文措辞必须明确而清晰。
B有待规定的各种关系
7家庭暴力立法范畴内的各种关系包括:妻子、居住伙伴、前妻或以前的伴侣、女朋友(包括不住在一起的女朋友)、女性亲属(包括但不局限于姐妹、女儿、母亲等)以及其他的女性家务工作者。
8各国在向所有的妇女提供保护的过程中不得存在宗教信仰或文化习俗上的障碍。
9各国应该给非本国国籍的女性提供保护,要让那些非本国国籍的男性与本国的男性一样担负起同一标准的责任。
10妇女在控告她们的配偶或居住伙伴时不应受到任何的限制。取证法、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法应该做出相应的修正以对付那些偶发事件。
C家庭暴力行为
11所有这些由家庭成员对家庭中的妇女施加的以性别为基础的肉体上的、精神上的以及性的侵害行为,从简单的攻击到严重的肉体上的殴打、绑架、威胁、恐吓、强迫、盯梢、口头上的侮辱漫骂、强行或非法闯入住宅、纵火、损坏财产、性暴力、婚内强奸、因嫁妆或聘礼引起的暴力、女性生殖器残害、强迫卖淫、对家务工作者的暴力以及具有上述行为倾向的行为都可视为“家庭暴力行为”。
三、投诉机制
12法律应该规定家庭暴力受害者、目击证人、家庭成员以及受害者亲属、州立或私立医疗机构以及家庭暴力援助中心都有责任向警察举报家庭暴力事件或向法院提出控诉。
A警察的职责
13法律应该要求警察必须对家庭暴力案件中的每一个求助和保护的要求做出反应。
14警察对家庭成员或家务工作者打来指控家庭暴力的电话和陌生人指控的家庭暴力的电话应予以同等重视。
15警察在下列家庭暴力情景下必须作出反应:
(1)举报人指出某暴力行为正在或即将发生;
(2)举报人举报说他们正在实施有关家庭暴力的法令,但这一法令可能就要被违背。
(3)举报人指出家庭暴力在不久前已经发生。
16当举报人不是受害者本人,而是目击者、受害人的朋友或亲属、或医务工作者或家庭暴力援救中心工作人员时,警察必须立即对其作出反应。
17警察一接到投诉,应该
(1)会见各方当事人和目击证人,包括小孩。为确保大家能自由交谈,应在单独的房内进行问话;
(2)详细记录投诉内容;
(3)把后面列出的受害者的权利告诉她;
(4)按照法律的要求写一份家庭暴力报告并将其归档保存;
(5)如果有必要的话,给受害者及其子女提供或安排交通工具,并把他们送到一个安全的地方或庇护所。
(6)保护举报人。
(7)安排施暴者从家中搬走,如果这样行不通,受害者仍然处于危险中的话,那就拘捕犯罪人。
B选择性投诉程序
18受害人、目击者或举报者都可以写诉状向以下列出的地方的司法部门指控家庭暴力行为:
(1)犯罪人居住地;
(2)受害人居住地;
(3)暴力行为发生的地方;
(4)受害人为免遭更多的伤害而移居别处,她暂时居住的地方。
19受害人可以向当地的州立或私立医疗机构提交指控家庭暴力的诉状,并通过该医疗机构直接向当地司法部门中的警察提交诉状。
20受害人可以求助的亲戚、朋友或其他的个人也可以帮助受害者写诉状向警察指控家庭暴力行为,警察必须相应的对其进行调查。
C受害人权利阐释
21对受害人权利进行阐释的目的在于让受害人在投诉她的合法权利遭到侵害的开始阶段就能知道法律能够给她提供什么样的帮助。该说明也列出了与受害者相关的警察和法官的职责。
(1)警察应该以受害人能懂的语言与其进行交流,并向受害人出示警察自己的姓名或证章号码以证明身份。法律要求警察必须告知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如果她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警察将立即拘捕犯罪嫌疑人,或劝他离开家或把他撵出家门。
(2)警察必须驱车送受害人或帮助受害人找到交通工具到医疗机构去疗伤。
(3)如果受害人要求离开居住地,警察应该安排交通工具将她送到一个安全的地方或庇护所。
(4)警察要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确保受害人及其子女的安全。
(5)警察必须用受害人能懂的语言向受害人提供一份有关法律程序的书面报告。该书面报告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①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向法庭寻求一份单方面的限制令或法令用以防止受害者及其子女、家庭中的其他人或帮助受害者的人受到更多的伤害。
②限制令或法令应该保护受害人的财产或公共财产遭到损害。
③限制令可以命令施暴者离开家。
④当家庭暴力发生在夜间、周末或公休假日时,受害人应该知道一些紧急救援措施,受害人可以通过打电话给值班法官获取限制令。
⑤受害人无须为获得单方面的限制令或法令而聘请律师。
⑥法院书记员应该给寻求获得单方限制令或法令的人提供表格或其他非法律性的帮助。书记员也应该建议受害人向规定的行政区或司法部门内的法院提出申请以获取法令。
⑦警察必须将单方面限制令送达施暴者手中。
D家庭暴力报告
22警察在回应家庭暴力投诉电话时应写一份家庭暴力报告,作为处理家庭暴力案件记录的一部分,这是警察的职责之一。报告须经司法部门和家庭法院的审核。
23家庭暴力报告要按警察官规定的格式书写。报告必须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各方当事人的性别;
(3)各方当事人的职业和教育背景情况;
(4)接到投诉的时间和日期;
(5)警察开始调查案件的时间;
(6)案件是否涉及到小孩以及小孩是否在事发现场;
(7)暴力的类型和程度;
(8)所使用的武器的类型和数量;
(9)警察处理案件和采取行动所花的时间;
(10)向有关当事人颁发的命令的生效时间和各项命令的内容;
(11)全面分析导致所指控的家庭暴力事件发生原因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24每年向司法部门/妇女事务机构以及议会汇报收集到的有关家庭暴力的资料是警察官应尽的职责。
25年度报告应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收集到的家庭暴力报告的总数;
(2)不同性别的受害者呈报的报告数;
(3)已调查完的报告数;
(4)对每一报告作出反应所需时间的平均数;
(5)警察对此类案件所采取的行动的类型(包括拘捕当事人)。
四、法官职责
A单方面临时限制令
26当被告选择不出庭或由于被告已藏匿无法传唤到庭时,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请求颁发单方面限制令。单方面限制令包含基本的禁令,禁止继续施以暴力行为或阻止施暴者/被告侵扰干涉受害人/原告使用基本的财产(包括家庭共同的财产)的行为。
27建议包括暴力受害者在内的更多的人申请限制令。可以想象,受害者很可能处于一个无法接近法律体系的位置。我们同样也可以想象,目击证人和其他向受害人提供帮助的人也可能处于危险之中。
28只要危及到受害人的生命安全、健康和人生幸福的重大危险存在,在法令颁发前,她是不安全的,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原告,受害人亲属或其他的社会福利工作者可以请求值班的法官或地方行政长官提供紧急救援,例如在暴力发生后的24小时之内颁发对施暴者的单方面临时限制令。
29单方面临时限制令能够:
(1)强行让施暴者搬离家门;
(2)控制施暴者,不让其接近受害人及其子女;
(3)限制施暴者在受害人的工作单位或她常去的地方与受害者接触;
(4)强制让施暴者担负受害人的医疗费用;
(5)禁止单方面处理共同财产;
(6)告知受害者和施暴者,如果施暴者违犯禁令,警察将对施暴者进行拘捕并对其进行刑事起诉;
(7)告知受害人,她不仅可以在家庭暴力法的基础上使用禁令,而且还可以要求起诉人对施暴者进行刑事诉讼;
(8)告知受害人,她不仅可以在家庭暴力法的基础上使用禁令和申请对施暴者进行刑事诉讼,她还可以对施暴者提出民事诉讼,要求离婚、分居、损害赔偿和其它的赔偿;
(9)要求各方在每一次涉及双方中任何一方的民事诉讼、少年法庭诉讼或刑事诉讼中都要履行他/她连续向法院汇报的义务。
30紧急援救包括单方面临时限制令,在法令颁发之前,该限制令一直生效。但法令必须在单方面限制令颁发后的10天内颁发。
31原告必须知道如下事项:
(1)尽管单方面限制令要在家庭暴力法的基础上使用,但她可以申请法令以保护自己免遭进一步的暴力或申请延长法令的有效期限。她还可以要求起诉人对原告进行刑事诉讼;
(2)申请单方面限制令丝毫不影响她的民事权利,如要求法定分居、离婚或损失赔偿的权利;
(3)如果被告请求解除或修改临时限制令,应随时通知原告。
32违犯单方面限制令将以藐视法庭判决罪受到起诉,并处以罚款和监禁。
B保护令
33申请保护令可由受害人、受害人亲属、社会福利工作者或其他的愿意帮助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向法院提出。
34保护令可在单方面限制令期满时申请,也可单独申请。
35保护令可用于保护受害人、受害者亲属、社会福利工作者或其他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帮助的人免遭进一步的暴力或暴力威胁。
36法官要在接到起诉和保护令申请的10天内就有关事宜召开听证会。
37法官应该证实受害人权利陈述中的各条款。
38法令可以提供以下任何一条或所有的救援:
(1)禁止被告/施暴者向原告/受害者及其子女、亲属以及向受害者提供帮助的人进一步施暴;
(2)命令被告从家中搬走,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控制家庭财产的所有权;
(3)命令被告继续付房租或抵押金,并支付原告及其子女的生活费;
(4)命令被告将汽车或其它个人财产交给原告使用;
(5)限制被告接近其子女;
(6)限制被告在原告的工作单位或她常去的地方与其接触;
(7)一旦发现被告使用或拥有可能会给原告带来重大伤害的武器,应立刻禁止被告购买、使用或拥有枪支或其它法院明确规定不能拥有的武器;
(8)命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咨询费或其他保护费用;
(9)禁止单方面处理共同的财产;
(10)告知原告和被告,如果被告违犯禁令,不管是在有或无拘捕令的情况下,警察都将对被告进行拘捕并对其进行刑事起诉;
(11)告知原告,她不仅可以在家庭暴力法的基础上使用禁令,而且还可以要求起诉人对被告进行刑事诉讼;
(12)告知原告,她不仅可以在家庭暴力法的基础上使用禁令和申请对施暴者进行刑事诉讼,她还可以对被告提出民事诉讼,要求离婚、分居、损害赔偿和其它的赔偿;
(13)召开秘密审讯以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39由受控方负责举证所指控的家庭暴力没有发生。
40法官应该命令在24小时之内把颁发的保护令/限制令发送到原告及其他受条令保护的人居住地的警区。
41警察和法院将监督保护令遵守的情况。违犯保护令是一种犯罪。不遵守保护令将导致罚款,或以藐视法庭罪受到起诉或监禁。
42当原告出示有效证明证明自己无力承担单方面限制令或保护令所需费用时,法院应免费给其颁发这些条令。
43对于以虚假和不公正理由获得保护令的人,法院将令其给被告支付诉讼费和损失赔偿。
五、刑事诉讼
44代理律师或首席律师在正式以家庭暴力罪起诉被告时,应采用有效的书面诉讼程序。
45如果法院要驳回一起涉及家庭暴力罪的刑事诉讼,其陈述理由应记录在法院的档案中。
46在有关家庭暴力的刑事诉讼中,起诉律师应在诉状中说明其指控的是一种家庭暴力行为。
47受害者要有充分的证据才能对施暴者进行起诉。如果证据不确凿,法院将驳回诉讼。
48一旦被告的家庭暴力罪确立,判决中应同时说明该案件的后果。
49在诉讼期间,被指控有家庭暴力行为的被告不得在无监视的情况下与原告接触。
50所颁发的限制令或保护令可以在今后的刑事诉讼中作为一个重要的事实来应用。
51依据侵犯的性质及程度,且被告是第一次被指控为有轻度的家庭暴力行为,而被告自己也承认了罪行,请求饶恕,在征得受害人同意的基础上,法院可以在颁发保护令的基础上延缓审判。
52一旦被告被确立犯有严重的家庭暴力罪行,法院可以对其进行监禁和辅导。
53建议对重犯、恶劣残害妇女和使用武器行使暴力者加重惩罚。
54对于严重侵害的案件,不得以辅导代替审判。
55建立明确清晰的审判规章。
六、民事诉讼
56在离婚、法定分居或损失赔偿等民事诉讼未决的过程中,法院可以颁发保护令。
57在上述情况下,保护令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附加项颁发,但保护令不可代替民事诉讼。
58保护令和限制令也可以在原告没有申请离婚和法定分居时单独颁发。
59保护令和限制令的颁发可以作为一项重要的事实应用于今后的民事诉讼中。
七、服务条款
A紧急服务
60各国必须提供下列紧急服务措施:
(1)72小时危机干预服务;
(2)不断为受害人提供服务;
(3)为受害人提供快捷的交通工具将其送至医疗中心、庇护所和其他安全的地方;
(4)为受害人提供直接的医疗照顾;
(5)提供紧急的法律咨询与参考;
(6)提供支持和确保安全的危机咨询服务;
(7)秘密安排受害人与其家人间的联系。
B非紧急服务
61各国必须给受害人提供以下紧急服务:
(1)通过咨询、职业培训和介绍等服务帮助家庭暴力受害者长期恢复正常的生活;
(2)通过咨询辅导服务帮助施暴者长期恢复正常的生活;
(3)由社会福利援助项目单独管理的家庭暴力项目;
(4)服务的提供要与公众、私人、国家和地方提供的服务和项目相互协调与合作;
C警察培训
62警察局应该建立并坚持对警察的教育与培训项目,使警察了解:
(1)家庭暴力的性质、程度、原因及后果;
(2)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法律权利及其能够获得的帮助;
(3)能给家庭暴力受害者和施暴者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和设施;
(4)警察有拘捕相关当事人并给受害者提供保护和帮助的法律责任;
(5)如何使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尽量不受伤害以及如何促进受害者及其子女的安全所必须掌握的一些技巧;
63每一个警察学校的学员都要训练对家庭暴力案件作出反应。
64设立专门的部门对警察进行集中和专门的训练,以培养其处理更为复杂案件的能力。
65教育者、心理学家以及家庭暴力受害者应该参与到培训班中,以培养警察对家庭暴力的感受能力。
D法官培训
66为要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官提供持续的培训项目。培训应该包括下面的内容:
(1)颁发单方面限制令;
(2)颁发保护令;
(3)指导受害者如何获得法律援助;
(4)审判指南。
67培训应包含一个一定数量时间的初期课程和一个定量时间的年度复习课程。
68建立专门的家庭法院,并对其司法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和专门的训练,以培养其处理更为复杂案件的能力。
E律师培训
69各国要备有一批受过良好培训的律师以支持帮助警察、法官、家庭暴力受害者以及暴力犯罪人。
70法律应强制暴力犯罪人进行一些咨询辅导项目,以作为刑事诉讼的补充,但这不能以此取代刑法体制。
71咨询辅导项目必须从以下两个角度加以设计:
(1)帮助家庭暴力犯罪人认识到应对自己的暴力行为负责任,并保证不再对受害人施以暴行。
(2)对家庭暴力犯罪人进行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的暴力行为的非法性。
72用于辅导和教育家庭暴力犯罪人项目的资金不能从分配给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资源中挪用。
73法律应该(但不强制)给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咨询辅导服务。给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的咨询辅导服务应该是:
(1)免费服务;
(2)给家庭暴力受害者赋权,增强其力量,帮助她为免遭进一步的暴力伤害和恢复正常的生活作出短期的决策和长远的计划。
(张晓红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