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议会制定如下:
简称
第一条本法案可以被称为《防治家庭暴力法》,法案号码为2005年第34号。
受暴者提出申请
第二条1曾经遭受,正在遭受或者很可能遭受家庭暴力的人可以向治安法院申请保护令,以便禁止家庭暴力行为。
2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申请可以由如下人士申请:
1)受暴者本人
2)如果受暴者是儿童,则该儿童的如下人士可以申请:
A)儿童的父母或儿童的监护人;
B)与该儿童共同居住的人;
C)由国家儿童保护局按照1998年国家儿童保护局第50号法案规定书面授权的人;
D)代表受暴者的警察。
3)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应当一式两份,并且按照附表2的规定书写,应当向受暴者或者相关人员暂时、永久居住地或者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发生地所在的治安法院申请。
4)可以将任何知晓前述家庭暴力行为人士的誓愿书附加在申请后面,以便支持相关情况。
考虑申请
第三条对于依照本法案提出的申请,法院应当立即考虑该申请。
签发临时保护令或者驳回程序
第四条1考虑申请以及誓愿书的时候,如果存在相关问题,则法院应当:
1)立即根据本条第二款签发临时保护令,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签发临时保护令,直至将调查结论纳入申请,立即签发临时保护令;并且在申请日之日起14天内作出关于调查的决定;
2)在申请日之日起14天内作出关于调查的决定,如果法院认为没有必要签发临时保护令。
同时,如果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法院认为有必要,则可以对临时保护令之前的,任何本法第2条第2款中规定的人、其他关键证人的证言进行调查。
2决定临时保护令的时候,法院应当考虑避免家庭暴力行为发生的紧急性以及保护受暴人安全的需要。
3法院根据本条第一款1)、2)规定签发令状的时候,应当根据案情,向被申请人发出通知,以便详细说明其中具体日期调查事项的原因,以及为什么不能给申请人签发令状。
4根据本条第1款1)规定签发的临时保护令,以及根据本条1)、2)规定作出的决定、令状应当与本条第3款规定的通知一道送达被申请人。经过尽职调查之后,对于上述文件的送达不受财政官员或者相关有权限官员的影响,只要邮寄的文件被放到其住所的显眼位置则被视为送达。
临时保护令
第五条1临时保护令
1)应当在保护令禁止尚未生效之前禁止被调查人实施或者引发家庭暴力行为;
2)可以包括1)和本法第11条第1款1)规定之禁止之外的具体限制或者条件,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根据受暴人的证词或者代表受暴人的其他人的证词,或者其他实质证人的证词来判断与阻止家庭暴力程度相当的禁止或者条件。
2如果临时保护令已经做出,法院可以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
1)考虑到相关当事人的利益,要求社会工作者或者家庭辅导员来为当事人做咨询并且要求相关当事人参加咨询。
2)要求社会工作者、家庭辅导员、假释官、家庭健康官员、或者儿童权利保护官员来监督令状的实施,并且在本法第4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询问日向法院提交报告。
3临时保护令在由法院签发保护令或者临时保护令被取消之前有效。
当被申请人出现时候的保护令
第六条1根据本法第4条第3款规定的通知的当日,如果被申请人出庭,法院则应当就申请展开调查,并且将之前收到的誓愿书等其他证据以及法院认为必要的构成程序记录的口头证据纳入考虑范围。
2如果被调查人没有律师代表出庭,法院可以根据其自身记录或者根据受暴人的申请,做出如下命令:
1)包括盘问受暴人在内的盘问证人不应当由被申请人进行;
2)被申请人应当进行陈述以便法院将内容准确转述给受暴人或者证人。
3调查之后,法院认为有必要签发保护令,则可以按照本法第8条规定签发保护令。
4如果被申请人在按照本法第4条第三款规定的通知日出庭,但是并不承认家庭暴力行为,则法院应当根据本法第8条规定签发保护令。
当被申请人不出现时候的保护令
第七条1如果被申请人在按照本法第4条第3款规定的通知日没有出庭,并且法院认为通知已经送达被调查人,法院应当开始将之前收到的以及以誓愿书或者口头证据为形式的,在被申请人不在情况下取得证据纳入考虑,这些应当成为程序记录的一部分。
2根据相关证据,法院认为有必要签发保护令,则应当根据本法第8条规定签发保护令。
保护令应当考虑的事项
第八条在考虑是否签发保护令的时候,法院应当将阻止任何家庭暴力行为以及保护受暴人安全的需要纳入考虑范围。
对被申请人颁布的保护令
第九条在签发保护令的时候,法院应当立即:
1)做出对被申请人生效的命令,并且
2)将令状复印,同时向如下人士签发:
A)受暴人;
B)如果受暴人不是申请,则也向申请人签发;
C)被申请人和受暴人居住地的警察局的负责官员。
保护令
第十条1保护令:
1)应当禁止被申请人实施或者引发家庭暴力行为
2)可能包括本法第11条1)-12)规定的禁止行为之外以及本法第12条第1款规定的禁止之外的禁止,并且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如果法院认为必要,则可以根据受暴人发誓后做出的证据以及其他人代表受暴人进行的陈述或者其他重要证人的申述,以保护受暴人的安全和生存为需要,作出补充保护令。
2保护令的有效期从规定之日起不得超过12个月。
临时保护令或者保护令可以包括的禁止
第十一条1通过保护令或者临时保护令,法庭可以禁止被申请人:
1)进入与受暴人共同居住的房屋或者房屋的特定部分;
2)进入受暴人的:
A)住所;
B)工作地;
C)学校;
3)进入受暴人可能暂时居住的住所;
4)阻止受暴人进入共同居住或者曾经共同居住的住所,留在共同居住的住所或者共同居住住所的一部分;
5)占据共同居所;
6)与受暴人的孩子联系,但是,如果联系条件合适或者法院认为是为孩子的最大利益则可以与其联系;
7)禁止受暴人使用或者获取共同财产;
8)联系或者试图与受暴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联系;
9)针对其他可能协助受暴人的例如亲属、朋友、社会工作者、医疗工作者进行的家庭暴力行为;
10)跟踪受暴人造成混乱;
11)从事法院认为对受暴人或者保护令中详细说明的有必要免遭被申请人骚扰的人的安全、健康、生命造成威胁的行为;
12)出售、转移、破坏婚姻财产使得受暴人处于贫困境地;
2在对本条前款规定进行适用的时候,法院应当考虑:
1)受暴人及其孩子的居住以及施暴人孩子的居住;
2)对于施暴人以及其他受命令影响人因为命令带来的困难。
补充保护令
第十二条1如果保护令已经做出,并且法院认为有必要为受暴人提供关于安全、健康、财产方面的保护,法院可以要求:
1)警察去没收被申请人可能拥有的任何武器;
2)警察陪同受暴人去任何地方以协助其取回个人财产以及孩子的财产;
3)受暴人以及被申请人参加强制咨询课程、心理治疗或者其他形式的恢复性治疗;
4)为受暴人提供居住场所或者临时住所,前提为受暴人提出申请,而且如果有必要性,则该居住场所或者临时住所应保密;
5)社会工作者、家庭辅导员、假释官、家庭健康官员监督保护令在施暴者和受暴者之间的实施,并且每三个月向法庭提交相关报告;
6)被申请人向其应当支持的人提供金钱资助;
7)被申请人支付或者提供必要设施以确保受暴人可以继续在保护令期间居住,尽管被申请人被本法第11条规定之令状禁止进入或者停留在该房屋内。
2按照本条前款第此7规定作出的命令应当在调查以及考虑被申请人和受暴人的经济需求、其他资源的基础上进行。
3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按照本条第6)规定作出的命令向受暴人支付金钱资助,则法院可以命令被申请人的雇员向受暴人支付其部分或者全部金钱以作为经济补偿。
双方同意的保护令
第十三条根据程序各方的一致同意,法院可以在本法规定下不做任何举证或者有罪证明的情况下颁布令状,而且此令状不得作为有罪的证据。
更改、撤销保护令
第十四条由受暴人或者被申请人申请,或者法院认为环境变化需要调整、更改、变更、扩大、取消保护令,则保护令可以被调整、更改、变更、扩大、取消。
保护令的调整、更改、变更、扩大、取消必须听取受暴人和被申请人双方的意见。
除非认定申请是自愿进行,法院不得准许申请。
第十五条被申请人和证人出庭强制被申请人出庭,强制申请中相关人员出庭作证,强制出具任何本法相关的文件适用1979年第15号法案既《刑事诉讼法》中第5章和第6章的相关规定。
配偶作为适格证人
第十六条本法规定的各种程序中,配偶可以作为适格证人指证另一方上诉权。
第十七条如果对治安法院根据本法第6、7条做出的令状不服,可以向根据宪法第154条规定成立的高等法院提出上诉,具体程序相关规定参考治安法院处理刑事案件或者刑事问题即1979年第15号法案-《刑事诉讼法》(已经做出必要修改的版本)。
即使存在违反1979年第15号法案-《刑事诉讼法》第323条规定的情况,按照本法第6、7条规定做出的令状并不因为上诉而中止效力,除非高等法院做出相反方面的记录指示。
在将记录向高等法院转移的时候,治安法院应当将令状复印保存,以便将来执行使用。
令状的执行
第十八条对被申请人签发的临时保护令或者保护令,如果被申请人没有遵守相关令状的规定,则经过治安法院的快速审判可以被判处不超过10,000卢比的罚金,不超过1年的有期徒刑或者不超过10,000卢比的罚金以及不超过1年的有期徒刑。
法院量刑程序
第十九条在量刑过程中,尽管有1979年第15号法案既《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可以其认为必要的时候适用相关程序。
相关案件的印刷或者出版
第二十条如果任何人:
1)将申请人的姓名或者任何可能识别申请人的事项或者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的信息出版或者印刷,或者
2)将任何除最高法院或者上诉法院判决之外的与本法程序相关的在法院的事项出版或者印刷
将被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金或者2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罚金。
不禁止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本法没有任何规定都不得理解为剥夺受暴人寻求其他单独的民事程序、刑事程序的权利。
如果存在冲突,则以僧伽罗语版本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法案僧伽罗语与泰米尔语版本如果存在不一致,则以僧伽罗语版本为准。
注释
第二十三条除非另有规定,本法中:
儿童指18周岁以下的人;
家庭暴力是指:
1)附表1中所具体列出的行为;
2)情感虐待;
发生于家里或者家外,由有关人员实施的,并且起因于受暴人和相关人员的私人关系。
“情感虐待”是指一种残忍的、不人道的、有辱人格的、丧失尊严方式的一系列针对受暴人的行为。
“共享资源”是指受暴人和被申请人一起惯常使用或者可以使用的动产以及不动产。
“有关人员”是指:
1)受暴人的:现任配偶;
前任配偶;
同居伴侣;
2)受暴人或者其配偶的或者其前任配偶或者受暴人同居伴侣的:
父亲、母亲、祖父母、外祖父母、继父、继母、
儿子、女儿、孙子女、外孙子女、继子、继女、
兄弟姐妹、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
父母的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孩子、
父母兄弟姐妹的孩子。
与保护人或者临时保护令相关的“被申请人”是指寻求保护令或者保护令针对的相关人士。附表1
1所有犯罪都列在刑法第14章。
2刑法第372条关于敲诈的犯罪。
3刑法第483条关于刑事恐吓。
4犯有上述所有罪行。
附表2
申请
治安法院
(受暴者姓名、地址、现状,以及他/她是否有法定代表,例如是未成年人或者神志不清的受暴人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代表,则书写为代表(受暴人)
被申请人
(施暴者的姓名、地址、现状)(以及通过其代表律师上诉)陈述如下:
(案件具体情况)
受暴人希望签发针对被申请人的保护令,天,从开始计算。
申请人签名
(李娇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