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家庭暴力 我们共同的责任
家庭暴力告诫制度
2014-11-24

  创建单位:江苏省

  实施范围:江苏省

  创建背景

  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被社会广泛关注,根据江苏省妇联信访统计,家庭暴力投诉占信访投诉的20%左右,而且连续几年居高不下。从家庭暴力防治的现状来看,当前,社会救济力量相当薄弱;民事救济婚内无法主张,在离婚时也存在举证难、赔偿少等诸多问题;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虽最具震慑力,但也主要是事后惩戒,干预手段单一、被动且滞后,许多家庭暴力只有演变为恶性刑事案件时才被引起重视,因此当前家庭暴力防治急需建立“预防为主、早期干预”为原则的制度规范。2010年,江苏省妇联联合省法院、省公安厅建立了人身安全裁定制度,但该制度局限于法院诉讼过程,无法更广泛地发挥作用。2012年,江苏省妇联和省公安厅等部门开始积极探索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结合江苏地方实际,借鉴国内外先进立法经验,在积极试点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2013年7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妇联四部门联合出台了《江苏省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旨在充分运用治安行政指导手段,发挥教育和矫治在防治家庭暴力中的作用,加强公权力对家庭暴力的早期干预。

  主要特色

  家庭暴力告诫制度是公安机关对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家庭暴力加害人采取训诫、教育、警示等非强制措施,督促加害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的一种行政指导。相比于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公安机关民警对案件的口头调处等行政法律行为,具有如下特点:

  1非强制性,注重教育矫治。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不对相对人设置强制性义务,不具有强制力,不直接产生行政法律后果,更符合婚姻家庭纠纷的处理特点,有利于降低公安机关行政管理的风险和成本,增强公安机关防治家庭暴力的主动性。

  2预防性,强调早期干预。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主要适用范围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家庭暴力,能有效弥补行政处罚和刑罚等惩戒手段对轻微家庭暴力的干预空缺,实现对家庭暴力的靠前干预,防止家庭暴力的进一步恶化升级。

  3正式性,固定保全证据。相比于公安机关通常的治安案件口头调解处理,告诫制度有相对严格的程序要求,由公安机关经调查取证后,采取书面形式实施告诫,送达加害人本人,其正式性不仅对加害人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也为受害人收集保存家庭暴力证据,受害人在将来提起离婚及人身伤害赔偿诉讼时,告诫书具有证据效力。

  4教育、矫治和惩戒相结合,多手段干预并举。相比于单纯的惩戒措施,告诫制度针对婚姻家庭矛盾特点,注重发挥教育和矫治的作用,将教育、矫治和惩戒紧密衔接,以弥补当前法律强制性措施的不足。此外,告诫还可以作为行政和刑事案件的酌定从重情节,具有潜在的约束力。

  具体做法

  1规范处警。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警求助后,事发地公安派出所需立即调派警力到达现场,立即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控制家庭暴力加害人,维护现场秩序;受害人需要立即就医的,积极协助联系医院组织救治,根据需要进行临时庇护及委托伤情鉴定;及时询问当事人和现场目击证人,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在依法查明事实后,对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的行为依法处理,对情节轻微的,符合告诫条件的,启动告诫程序。

  2告诫警示。对情节特别轻微,或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受害人谅解,或经公安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家庭暴力行为,由公安机关通过对加害人进行教育、警示,并送达书面家庭暴力告诫书,督促家庭暴力加害人改正违法行为。

  3矫治救助。妇联组织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家庭暴力投诉的调解和处理工作,妇联组织在收到公安机关抄送的告诫书后应及时和受害人进行联络并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积极开展跟踪回访工作,督促加害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4诉讼追究。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公安机关作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家庭暴力人身伤害刑事案件,在该刑事案件发生之前公安机关曾对加害人进行过告诫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处理该刑事案件的酌定从重情节。

  主要成效

  告诫制度的实施有效地警示和教育了家庭暴力加害人,使得省内家庭暴力投诉量,特别是家庭暴力重复投诉量明显减少,家庭暴力在初发阶段就能得到行政干预而被及时控制,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因家庭暴力引发恶性案件的发生。据南京市公安局统计,开展试点工作以来,截止2013年10月31日,南京市12家试点派出所共接报、调处各类家庭纠纷类警情800余起,其中家庭暴力警情232起,累计发放告诫书93份、致受害人一封信3000余份,均未发生重复家暴,家庭暴力警情总量也呈下降趋势。

  2013年8月,江苏省副省长许津荣批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很好,实现了预警前置、积极干预、减少犯罪、促进和谐的目标。2013年9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全国妇联权益部组成联合调研组在江苏进行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专题调研,调研组充分肯定了江苏省反对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经验。2013年10月,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江苏省委书记罗志军,江苏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李小敏等领导先后对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作出批示,要求各有关部门积极探索,不断总结经验,将反家暴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