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家庭暴力 我们共同的责任
坚持预防为主
全面建立家庭暴力的预防机制
2014-11-24

防治家庭暴力,既需要阻断、终止加害人的暴力行为,又需要救助、保护受害人,还需要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蔓延,消弭家庭纷争。实现上述目标,有赖于国家行政机关、司法部门和社会各种力量协同治理、系统应对,共同构筑一个综合性多元化的防治体系与服务网络。因此,家庭暴力的防治应该是一个由预防机制和司法、行政干预机制等共同组成的、主体广泛多元、职能复杂交错、相互衔接补充的整体框架。其中,预防机制尤为重要。全面建立家庭暴力的预防机制,一是完善家庭暴力控制机制、填补预防机制缺失的需要。防治家庭暴力既要治,也应通过建立预防机制早期介入和调控,减少冲突发生、避免冲突升级。而我国目前的社会控制机制中,重事后惩治轻事先预防,侧重于对施暴者的事后制裁,欠缺有效的事先干预机制,致使可能预防的家庭暴力因被漠视被放纵而逐渐升级。二是发挥预防机制独特功效、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利益冲突复杂、人际和家庭关系紧张、纠纷易发且解决难度大,迫切需要建构一种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控制机制。为此,须将社会稳定与和谐作为重要价值目标,将冲突预防作为与冲突解决同等重要的防治手段,通过积极预防、早期介入和调控等减少和化解家庭暴力。三是降低社会治理成本的客观要求。家庭暴力不仅侵犯公民人权,造成私人经济和精神成本负担;还使社会增加公共支出,付出巨大的社会成本。面对司法资源不足与纠纷解决需求不平衡加剧的客观现实,规制家庭暴力同样需要注重解纷成本与效益,提倡社会自治、自主和自律,早期、及时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和升级,减少对法律和国家权力的依赖,控制社会成本。  

预防机制作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一系列制度和措施等对家庭暴力进行预防或控制的机制,是由各种正式、非正式的公共事务管理和调整机制所构成的一种综合机制,在防治家庭暴力整体机制中发挥着“事先预防、事中制止、事后服务”的全方位功效。  

预防机制涉及多层次多机构的积极预防、早期介入和调控等预防措施。既包括各类预防主体事先通过宣传教育、咨询辅导等手段增强公众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意识及能力,事中通过劝阻、制止、调解等措施阻断家庭暴力,还包括事后通过心理矫治、精神治疗、戒瘾治疗等手段矫治施暴人,通过提供医疗救治、法律援助等举措救助、保护受害人。  

就防治家庭暴力而言,所有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理应尽到力所能及的责任,预防主体也应涵盖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其中,各级人民政府、法院、公安行政机关、教育行政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医疗机构、新闻机构等机构因其机构性质和担负的特殊职责,理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更多的法定预防义务。  

就预防机制的主要内容而言,它要求国家应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开展公益性的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基层政府应指导社区设立家庭暴力预防及咨询中心;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学校将反家庭暴力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登记当事人进行反家庭暴力教育;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查处各种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宣扬家庭暴力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将反家庭暴力知识和技能纳入警察的在职培训课程,公安派出所及其所属的社区(村)警务室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投诉(报警)站、点;人民法院对实施家庭暴力的罪犯作缓刑、假释宣告时,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受害人及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有关机构和社区组织应当对家庭暴力行为人依法进行心理矫治、精神治疗、性病治疗、戒瘾治疗或者其他辅导、治疗;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开展防治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依法对家庭纠纷进行调解,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加强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及时调解家庭纠纷,化解矛盾;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宣传、培训、咨询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专门的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医疗服务的组织和程序,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家庭暴力医疗干预的培训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