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基本要求
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反家庭暴力立法指导思想的集中反映。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解决有关家庭暴力问题所必须遵循的最一般的要求。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基本原则,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它对贯彻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导思想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原则,一方面集中体现了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精神,将抽象的指导思想表现为几项可供人们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使指导思想得以具体化;另一方面又只是提出了最一般的要求,提供了最基本的行为规范。这种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具有概括性强、涵盖面广、法律效力高的特点,它与反家庭暴力法中的具体法律规范也具有渊源关系,有关反家庭暴力法的具体规定,都是从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原则推导出来的。毫无疑问,反家庭暴力法中的基本原则对贯彻立法的指导思想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第二,它对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立法工作具有指导作用。反家庭暴力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仅要贯彻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始终,而且应贯彻到有关家庭暴力全部法律规范之中。由于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反家庭暴力方面的基本法,因此它确立的基本原则对有关反家庭暴力的其他法律、法规也具有统摄作用,凡是涉及反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都必须以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原则为准则,不得同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第三,它对反家庭暴力法律规定不足具有弥补作用。反家庭暴力法律的具体规范,都是从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原则推导出来的,是基本原则的具体化,而且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因此,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有关部门处理反家庭暴力问题,有法律规定的应直接依照法律规定。但是,法律的具体条文规定是有限的和相对稳定的,而法律所要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则是无限的、不断变化的。以有限的、相对稳定的反家庭暴力法的法律条文,不可能穷尽无限的、不断变化的婚姻家庭关系,它对有关反家庭暴力问题的规定必然是有一定的局限性,这样反家庭暴力法就同其他法律一样,不可能提供完备无缺的行为规则。在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过程中,如果具体的法律规范没有对有关的问题作出规定时,人们就可以遵循反家庭暴力法的基本原则,解决反家庭暴力问题。
反家庭暴力法作为一部反对一切形式家庭暴力、维护暴力受害人权益的人权法,也是一部包括实体法内容、程序法内容,涉及到政府、公民、社区、公检法司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各界各部门的综合性的社会法。因此,我们认为,该法应当确定以下五项原则:
一、禁止一切形式家庭暴力的原则。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都不予容忍,即对家庭暴力零忍耐,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的观念。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国家保护家庭成员依法享有的各项权益,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既是立足于家庭成员权益保障的现实需要,也是将有关国际公约的原则精神在家庭暴力防治法中予以体现,是我国政府履行国际义务的体现,从而有利于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
二、优先保护受害人的原则。优先保护受害人的原则是受害人本位立法理念的具体体现。优先保护受害人要求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必须及时有效制止,防止受害人进一步受害;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当给予及时的保护和救助。处理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救助相关事务,应当尊重受害人的意愿,最大程度地方便受害人。对于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应当给予相应保护、补偿和帮助。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应当给予特殊保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此受害人不仅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切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人,而且包括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
三、预防为主,早期干预的原则。“预防为主,早期干预”是针对以往治理家庭暴力往往滞后,一般均是在家庭暴力发生后,或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才进行干预、处置,不仅无法及时保护受害人,也造成社会资源严重浪费的情况而提出的。预防为主是反家暴立法和家庭暴力防治工作的基本的重要原则之一。预防为主是指,通过宣传、倡导,通过采取反对家庭暴力的各种措施,增强公民反对家庭暴力,禁止一切形式家庭暴力的自觉意识,在城乡社区中形成对家庭暴力抵制并采取“零容忍”态度的良好社会氛围。从而防患于未然,从根本上达到立法的目的。早期干预是指对已发生的家庭暴力事件及时采取干预措施。早期干预要求公权力对于家庭暴力提早和主动的干预。早期干预强调对家庭暴力的提前介入,消除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对已发生的家庭暴力积极干预,防止家庭暴力升级;对已存在的持续性的家庭暴力有效地制止,使家庭暴力受害人及时从暴力中解脱出来;对施暴人进行及时的教育,消除其施暴动机,防止发生施暴行为。
四、坚持政府主导,多机构合作原则。该原则要求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多机构合作的工作机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政府在防治家庭暴力工作中必须始终承担主要责任并发挥主导作用,实行统一领导。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制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规划,为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暴干预工作;建立监督评估机制等。政府各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自职责,保障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必要经费。同时,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家庭暴力的预防、干预、救助等长效机制,依法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目前包括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卫生、民政等政府部门,妇联、民间妇女组织、研究机构、社区、学校、媒体等在内的许多机构都已不同程度地参与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行动中来。一些地方已初步建立起各机构防治家庭暴力的运行机制,但大部分是以妇联组织为主导的,其作用受到很大限制。家暴防治法的制定,应该可以完成从以妇女组织为主导到以政府为主导的多机构合作模式的转变。我们期待早日实现。这将大大推进消除家庭暴力的工作,促进社会的文明发展。
五、坚持教育、矫治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家庭暴力行为严重侵害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制止暴力行为,使施暴人受到应有的惩罚是完全正确的。但是,严惩施暴人不是我们最终的目的,如前所述,我们的目的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消除家庭暴力,是要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铲除家庭暴力的根本原因,即根植于人们头脑中的歧视、不平等的传统思想,建立平等和谐的新型家庭关系。在某种意义上,施暴人也是传统文化的受害人,在对施暴人科以法律责任的同时,还须进行必要的教育,依法进行行为矫治和心理治疗。要区分情况,给予教育、矫治(包括社区矫治、司法矫治、心理治疗等方式),使更多的施暴人能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改变思想,成为反对家庭暴力的同盟军。所以,教育、矫治与惩罚相结合是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一项重要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