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家庭暴力 我们共同的责任
准确定义家庭暴力
合理确定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范围
2014-11-24

在反家庭暴力立法需要解决的诸多问题中,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不仅反映了立法者对家庭暴力本质属性的认识,也直接决定了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范围。尽管不同的文化、制度、个体主观体验下可能会对家庭暴力有不完全一致的理解,但从国际社会以及国外和我国港台地区的立法看,均对什么是家庭暴力作了明确的规定,如联合国1993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中定义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或性行为上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无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95世妇会《行动纲领》第113条则认为“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中发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对家中女孩的性虐待、与嫁妆有关的暴力、配偶强奸、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对妇女有害的其它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以及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又如《惩治家庭暴力专项法案》第2条规定“(1)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造成肉体、精神或财产上的损害的行为。(2)家庭成员是指任何符合以下规定者:a配偶(包括任何法定结婚的人,此后类同)和任何有配偶关系者。b任何是或曾是其或其配偶的直系尊亲属或后代的(包括法定领养、血亲关系,此后类同)。c任何与其继父母有或曾有父母子女关系的,是或曾是其父亲法定配偶的私生子的。d任何有直系亲属关系并且共同居住的。”我国台湾地区则定义为:“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员间实施身体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为。”而“ 本法所定家庭成员,包括下列各员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现有或曾有同居关系、家长家属或家属间关系者。三、现为或曾为直系血亲或直系姻亲。四、现为或曾为四亲等以内之旁系血亲或旁系姻亲。”1994年马来西亚家庭暴力法规定对配偶、子女、无行为能力人或家庭中的其它成员故意、蓄意或试图实施人身、性、财产的伤害的行为为家庭暴力。在非洲国家例如1998年南非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凡结婚的或曾有过婚姻关系的,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是孩子的父母或承担父母角色的责任人的,有过事实上或被认为有浪漫的、亲密的或性关系的人称为家庭关系。他们之间的暴力称为家庭暴力,而暴力的范围主要有:肉体虐待,性虐待,情感、言语和精神虐待,经济虐待,恐吓,骚扰,盯梢,损害财产。双方不住在一起时,未经同意擅闯住所,任何其它的针对原告的控制和虐待行为,这些行为一旦发生,将给原告的人身安全、健康或幸福带来伤害的。目前,我国对于家庭暴力的内涵还没有全国性的法律做出权威的解释。修正后的婚姻法也只是明确了“禁止家庭暴力”,但没有进一步明确什么是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5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的第1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所指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在地方性法规中,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  

在即将制定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应从以下几个角度加以考虑:1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应当具有一定的概括性,从而为反家庭暴力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留有余地。由于家庭暴力是个社会问题,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适用的法律规范也十分广泛,因此,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既需要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同时更需要形成一个以专门法为主体的反家庭暴力法律体系。而反家庭暴力法作为这一法律体系的主体,则应当具备相应的“纲领性”,应当明确家庭暴力等一些基本概念以及防治家庭暴力的指导思想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其他法律规定相关内容提供法律依据。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既要有明确内涵和外延,又要有一定的概括性和开放性,为反家庭暴力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留有余地,以便发挥法律的整体效应;2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应当具有全面性,从而有利于实现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目的。立法目的是一部法律的基点,它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目的,就是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实现这一目的,反家庭暴力法所界定的家庭暴力概念必须要较为全面地为家庭成员划定行为红线,从而为建设和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提供充分有效的保障;3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应当具有确定性,从而有利于增强反家庭暴力法的可操作性,有利于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指导规范和操作标准;4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应当具有普适性,从而有利于增强反家庭暴力法的国际影响。由于家庭暴力问题,既是我国存在的问题也是一个世界性问题,通过专门立法解决这个世界性难题,需要我们具备国际视野和胸怀,更需要我们具有顺应并引领国际潮流的理念和思想。从这一角度来界定家庭暴力,要求家庭暴力的概念必须具有一定的普适性,要特别注意借鉴国际、国外的通行的范例。  

  基于上述的分析,我们认为未来的反家庭暴力法应采用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和范围。建议规定:“家庭成员之间故意损害他人身体、精神、性或财产的行为是家庭暴力。具有恋爱、同居等特定关系或者曾经有过配偶关系者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至于具体的表现形式可以列举为:“实施或威胁实施身体上的侵害,以及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的;实施或威胁实施性暴力及其他违背受害人意愿的性行为的;以恐吓、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毁损财产以及其它经济控制行为;非法强迫受害人堕毙胎儿的;遗弃受害人的;其它损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性或财产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