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家庭暴力 我们共同的责任
确立对受害者救济是立法价值追求
2014-11-24

  立法宗旨或目的,是任何一部法律开篇需明确的内容。在反家庭暴力法宗旨中,保护、救济、恢复受害人(即幸存者)权利应是其重要的立法价值追求。

  反家暴法对家庭暴力幸存者的救助,应基于家庭暴力的特点和规律(如隐蔽性、反复性、周期性和长期性等),确立专门的法律制度,并通过特殊程序,为幸存者提供确保人身安全和心理精神康复等的救助措施。

  反家暴法的特有制度——民事保护令便是一例。从其他国家及地区立法看,民事保护令的内容很丰富,包括了禁止令(禁止施暴及禁止接触)、迁出令(命令加害人迁出住居所)、远离令(命令加害人远离被害人住居所或工作场所)、决定令(受害人享有不动产暂时占有权、子女暂时监护权、探望权)、给付令(加害人支付受害人租房租金、给付扶养费等)、防治令(加害人完成处遇计划)等。法官可依据受害人需求,在不侵犯加害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给予受害人一种或多种救济。

  在家庭中,儿童和老年人也是容易受到暴力侵害的弱势方。反家暴法针对受侵害的儿童、老年人的救助措施主要应该有:强制报告制度、照料和养护服务以及国家监护等。例如,民政部门为受暴儿童和目睹暴力的儿童提供专门的庇护和照料服务。这种临时性的照料服务可以由专门救助机构提供,也可以通过家庭寄养、自愿助养等方式进行。对于监护人对儿童有肢体暴力、性侵害、虐待、遗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反家暴法可设立监护人资格中止或撤销制度,对适用这一制度的具体情形、申请人范围和顺序、中止或撤销的后果等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在作出中止或撤销监护人资格判决同时,要为受到侵害的儿童指定新的监护人。在未成年人的近亲属等其他顺位监护人中没有合适人选时,可以指定民政部门或社会保障部门担任监护人。公职部门担任儿童的监护人,属于国家监护。反家暴法确立监护人资格中止或撤销制度的同时,还应对国家监护这一替代性制度作出相应安排,以使受侵害儿童获得国家救助。随着老龄化时代到来,家庭及老年人护理机构中对老年人的虐待行为会有所增加,强制报告制度、照料和养护服务也是对受虐老年人的救助措施。
 

转自:中国妇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