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家庭暴力 我们共同的责任
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五项基本原则
2014-11-24

  家庭暴力防治法是一部反对一切形式家庭暴力、维护暴力受害人权益的人权法,也是一部包括实体法内容、程序法内容,涉及政府、公民、社区、公检法司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各界各部门的综合性的社会法。因此,该法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5项原则。

  坚持“零容忍”原则

  坚持“零容忍”原则的含义,就是指反对、禁止和消除一切形式家庭暴力。“零容忍”即是说,对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为个人不应该遭受,作为社会不能、也绝不应该容忍。该原则还包括“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防治家庭暴力的各项制度,消除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

  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态度,反对一切形式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但首先是国家的责任。家庭暴力防治法中应明确规定国家负有禁止家庭暴力的义务。因为尊重和保护人权、保护婚姻家庭是宪法规定的国家的重要职能之一,国家及其各职能机构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同时,国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一切形式家庭暴力,也是履行国际义务的需要。

  坚持受害人本位原则

  坚持受害人本位原则是反对家庭暴力立法的直接目的。所谓受害人本位原则,主要是指反家暴立法应坚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法条真正体现出保护受害人的公正立场,即立法应从家庭暴力的普遍性、隐蔽性(私密性)、反复性、证据难以收集、形式和后果多重性、目前尚缺乏救助性等特殊性出发,对受害人的权益给予充分的保护,在立法中作出有利于受害人的公正、合理的规定,以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受害人是指:第一,家庭成员中的一切家庭暴力的直接受害人,包括具有恋爱、同居等特殊亲密关系者或曾经有过配偶关系的受害人;第二,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因此,反家暴网络专家建议稿中特别规定:“对未成年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当给予特殊保护。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对未成年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包括目睹儿童)给予教育、医疗等专项救助。”

  “预防为主,早期干预”原则

  预防为主是指,通过宣传、倡导,采取反对家庭暴力的各种措施,增强公民反对家庭暴力,禁止一切形式家庭暴力的自觉意识,在城乡社区中形成对家庭暴力抵制并采取“零容忍”态度的良好社会氛围。从而防患于未然,从根本上达到立法的目的。

  早期干预是指对已发生的家庭暴力事件及时采取干预措施。早期干预要求公权力对于家庭暴力提早和主动的干预。早期干预强调对于家庭暴力的提前介入,消除可能发生的家庭暴力;对已发生的家庭暴力积极干预,防止家庭暴力升级;对已存在的持续性的家庭暴力有效地制止,使家庭暴力受害人及时从暴力下解脱出来;对施暴人进行及时的教育,消除其施暴动机。

  政府主导,多机构合作原则

  该原则是指:“家庭暴力防治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多机构合作的工作机制。”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政府在防治家庭暴力工作中必须始终承担主要责任并发挥主导作用,实行统一领导。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是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制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规划,为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家暴干预工作;建立监督评估机制等。政府各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各自职责,保障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必要经费。同时,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家庭暴力的预防、干预、救助等长效机制,依法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目前包括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卫生、民政等政府部门,妇联、民间妇女组织、研究机构、社区、学校、媒体等在内的许多机构都已不同程度地参与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行动中来。一些地方已初步建立起各机构防治家庭暴力的运行机制,但大部分是以妇联组织为主导的,其作用受到很大限制。家暴防治法的制定,应该可以完成从以妇女组织为主导到以政府为主导的多机构合作模式的转变。

  教育、矫治与惩罚相结合原则

  家庭暴力行为严重侵犯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制止暴力行为,使施暴人受到应有的惩罚是完全正确的。但是,严惩施暴人不是我们最终的目的,我们的目的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消除家庭暴力,是要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铲除家庭暴力的根本原因,即根植于人们头脑中的歧视、不平等的传统思想,建立平等和谐的新型家庭关系。在某种意义上,施暴人也是传统文化的受害人,在对施暴人课以法律责任的同时,还须进行必要的教育,依法进行行为矫治、心理治疗,使更多的施暴人能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改变思想,成为反对家庭暴力的同盟军。
 

转自:中国妇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