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家庭暴力 我们共同的责任
反家暴立法应制定特有的专项证据规则
2014-11-24

  反家暴立法不只是将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中的涉及家庭暴力的规定进行整合,更重要的是应针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制定特有的专项规范。为此,在诉讼证据制度上,必须考虑以下内容。

  适用表见证明原则,制定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中,通常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的优势分量。但是,由于家庭暴力发生的隐蔽性和长期性,证据收集的难度大,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受害人负全部举证责任不仅使其处于不利地位,也给法院依法审判带来困难,结果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而施暴人却轻易地躲避了法律的制裁。为此,在家庭暴力民事案件中,应适用较证据的优势分量标准低的表见证明原则。

  所谓表见证明,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经过,依高度盖然性的经验法则,必然产生一定的结果,因而推定行为人的行为有过失,或行为与该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要件事实存在,从而减轻该事实主张的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相对人如果想推翻此表见证明,必须就该事件通常经过的相反事由,即就事件的经过有其他的可能性,使法官就案件事实认知发生疑念提出反证。

  适用表见证明原则充分体现了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据此,只要受害者能提供一些基础性的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包括伤情照片、身体伤痕、证人证言、被告书写的不再施暴的保证书、报警记录、社会团体的相关记录或证明、病历、录音录像、短消息、网络聊天记录、家属提供的证据等等,而另一方当事人没有否认或无证据推翻受害者的主张,即可推定家庭暴力事实存在。表见证明原则在不改变法定的举证责任分配的前提下,相应地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加大了法官的司法能动性,强化了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更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增设新的证据种类,实行证据能力裁量主义

  家庭暴力相关知识是一门涉及社会学、心理学、医学、女性学等学科的跨学科知识,而目前司法界以及社会上普遍对家庭暴力领域中的专门知识了解不够,为了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应在反家暴立法中增设新的证据种类,包括关于暴力及其后果的专家证词,以及能说明当事人惯习,诸如吸毒、赌博等的品格证据。增设这两类证词,不仅能够帮助法官分析受暴人行为的合理性——为什么不离开施暴者,为什么不采取其他措施,为什么相信会有即刻的死亡威胁或严重的身体伤害等,给法官公正裁判提供重要的参考,而且可以显著解决精神暴力、性暴力在证据收集上的困难。

  同时,人民法院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中,在证据采纳的原则上,应当实行证据能力裁量主义,即要求司法人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确定证据能力,这是根据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而作出的科学规定。由于家暴受害人长期受到施暴人的虐待,她们在精神和心理上都有着与普通人不一样的反应,因此在诉讼中,受害人可能会收回其先前陈述,或作出与先前相抵触的陈述,这种情形在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中经常发生。对此,法院必须实行证据能力裁量主义的方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判断,不能仅因其前后不一致、自相抵触而拒绝采纳。这样才有助于公正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有助于对受害人的司法保护。
 

转自:中国妇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