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障妇女生存发展考察报告 | |
|
|
专题阐释
残障妇女,是残障人,也是女人。残障妇女的生存与发展,既关系着残障群体的生存状况,也关联着妇女整体的发展进程。 因此,要对她们的现状进行准确而全面的考察与分析,就必须借助残障与性别的双重视角—— 残障视角下,残障妇女面临着残障人群体共同的挑战:社会环境的不利因素、城乡二元结构带来的差距等。为此,制定以保障为基础、以发展为前瞻的残障事业发展战略,满足不同层面残障人的需求,将是推动下一个10年残障妇女工作的重中之重! 性别视角下,残障妇女面临着女性残障人特有的挑战:因性别所带来的双重甚至多重歧视。消除多重歧视,除了需要残障妇女自立自强,更需要加强公共政策的反残障性别歧视力度,以提高残障妇女参与社会发展的机会和能力,还需要每一个人为建立崇尚平等、公正、尊重基本人权和反歧视的社会环境而努力。 应该看到,今天的她们生存状况有了可喜进展;也不能忽视,今后的她们发展之路依然会荆棘丛生。因此,如何让她们更有尊严地生活,将有赖全社会的爱心与智慧。 进展与差距:中国残障妇女现状调查 针对中国残障妇女群体状况的调查研究成果《中国残障妇女发展状况评估研究(2001-2010年)》于近日发布。该研究立足于性别视角与残障视角,对《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实施10年来残障妇女在六大领域的发展现状进行梳理,并对城乡差异、性别差异及残障妇女与妇女整体之间的差异加以分析,呼吁社会重视残障妇女群体利益,并为下一个10年计划制定提供参考。 为了全面客观地反映2001-2010年残障妇女的状况和变化,推动残障妇女工作下一个10年加快发展,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组织实施了“中国残障妇女状况与发展(2001-2010年)”课题研究。本研究数据主要来源于2007-2011年度全国残疾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分性别统计数据; 2010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黑龙江省样本数据库,以及2011年中国残障妇女状况与发展研究黑龙江问卷调查数据。此外,课题组还组织了残障人工作者和城乡残障妇女等各层面焦点组讨论会6个,参加者共48人。 残障妇女生存发展十年进展 研究显示,中国残障妇女生存状况在2001年至2010年进展显著,表现在六个方面。 第一,残障妇女康复服务覆盖率不断提高,35岁以下残障妇女生育健康水平显著提高。 第二,残障妇女接受各级教育的比例有所提高,比如2010年,残障妇女的识字率为44.7%,比2007年提高了2.3个百分点。 第三,城镇残障妇女就业率略有提高,登记失业率不断下降。2010年,城镇残障妇女就业率为26.4%,比2007年提高2.2个百分点,登记失业率从2007年的12.9%下降到2010年的6.0%;残障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逐年提高。2010年,残障妇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329元,比2007年提高2190元。 第四,残障妇女社会保险覆盖率明显提高,2010年全国城镇残障妇女基本社会保险覆盖率为56.8%,比2007年提高28.1个百分点。 第五,残障妇女社区活动参与率有所提高。2010年残障妇女社区活动参与率为28.5%,比2007年增长7.7个百分点。黑龙江问卷调查显示,近5年来有56.4%的残障妇女参加了村/居委会选举,比男性高2.3个百分点,其中,城镇残障妇女比男性高4个百分点。 第六, 家庭中夫妻共同决策家庭事务的比例增加。黑龙江问卷调查显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46.1%的夫妻在家庭中的权力差不多。 残障妇女生存发展三大差距 研究显示,中国残障妇女生存发展的差距主要为三大方面。 其一,残障妇女和妇女整体发展水平之间存在较大差距。黑龙江问卷调查显示,残障妇女在生育健康、就业、收入和基本社会保障方面和妇女整体有较大差距。有49.6%的残障妇女生育时做过产前检查,比妇女整体低30个百分点;有77.7%的残障妇女有病时不去看医生,比妇女整体高53.4个百分点;残障妇女在业率仅为18.8%,比妇女整体低41.5个百分点;残障妇女2010年个人平均收入为3501元,是妇女整体劳动收入的44.1%。残障妇女中享有社会养老保障的比例为25.2%,比妇女整体低12.7个百分点;只有6.1%的残障妇女享有失业保险,比妇女整体低14.1个百分点。 其二,城乡残障妇女发展水平之间存在较大差距。黑龙江问卷调查显示,农村残障妇女享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和城镇残障妇女有较大差距。比如,农村残障妇女住院分娩率为27.4%,比城镇残障妇女低46.9个百分点。农村残障妇女接受过高中以上教育的仅占4.3%,比城镇残障妇女低34.0个百分点;文盲比例高达33.7%,比城镇高出23.8个百分点。农村残障妇女在业率仅有14.1%,比城镇低6.6个百分点。近5年这一群体接受过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的比例为0。农村残障妇女的年平均收入只有1173元,不到城镇残障妇女的三成;有接近半数的农村残障妇女(47.8%)只能靠家庭成员供养。仅有3.3%的农村残障妇女享有社会养老保障,比城镇妇女低31.1个百分点。 其三, 残障妇女和残障男性发展水平之间存在较大差距。据2010年全国残障人状况及小康进程监测显示,2010年残障妇女未上过学的比例为55.3%,比残障男性高27.9个百分点;接受过高中以上教育的比例为4.5%,比残障男性低5.1个百分点。2010年残障妇女就业率为26.4%,比残障男性低12.4个百分点。黑龙江问卷调查显示,2010年,残障妇女个人年平均收入为3501元,是残障男性的85.9%。 残障妇女生存发展主要问题 此外,研究还发现,残障妇女生存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首先,残障妇女在就业、参政及婚姻家庭领域存在发展的瓶颈问题。 ——残障妇女在业率较低。黑龙江问卷调查显示,残障人在业率为26.0%,其中残障妇女在业率不到二成。残障妇女比残障男性更易受到歧视。62.8%的残障妇女在找工作时受到过就业歧视,比残障男性高5.4个百分点,其中城镇残障妇女的比例更高达72.1%,比城镇残障男性高11.5个百分点。 ——残障妇女参政比例极低。以黑龙江省为例,2010年省人大代表中有残障人代表3人,占总数的0.5%;省政协委员中有残障人委员1人,占总数的0.1%。由于缺乏分性别统计,我们无法计算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残障妇女的比例。 ——残障人在婚率下降,离婚率上升,残障妇女家庭地位不高。2007-2010年,适龄残障妇女在婚率呈逐年下降趋势,从2007年的60.5%下降到2010年的59.9%,且适龄残障妇女在婚率一直低于男性。与此同时,残障人离婚率呈上升趋势。 黑龙江问卷调查还发现,已婚残障妇女的家庭地位不高。有34.7%的残障妇女需要照顾孩子,21.0%需要照顾老人,15.3%需要照顾残障人,6.1%需要照顾病人。有44.6%的残障妇女承担大部分和全部家务劳动。另外,家庭暴力在残障人家庭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黑龙江问卷调查显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残障妇女遭受家庭暴力的比例为19.1%,其中农村残障妇女的比例高达20.7%,比农村残障男性高7.7个百分点。残障妇女遭受的家庭暴力形式依次是:持续几天不理睬(13.7%)、侮辱/谩骂(9.4%)、殴打(6.5%)、经济控制(5.4%)、限制人身自由(4.3%)和强迫过性生活(1.1%)。家庭作为残障人生存发展的重要支持系统应当引起高度重视,需要专门的家庭政策支持。 其次,残障人生存发展的社会环境亟待改善。 本次调查发现,残障人生存发展的社会环境存在很多不利因素,既包括物质环境,也包括文化环境。 无障碍设施不足阻碍残障妇女参与融入社会。在焦点组访谈中,残障人普遍反映公交车、火车等交通工具,医院、学校、商场、影剧院等公共场所缺乏无障碍设施或无障碍设施不完善;盲道经常被挤占,过街天桥的升降电梯门口宽度不够;电视手语新闻太少,盲人上网很不方便;家庭居室的高门槛、高坐便、高灶台都成了肢残人独立生活的最大障碍。 歧视性的态度与行为使残障妇女被排斥于社会生活之外。黑龙江问卷调查显示,高达四成五的残障妇女和三成六的残障男性在生活中最反感的问题首先是“对残障人的歧视”,其次才是“残障人生活水平低于其他社会群体”。这说明残障歧视给残障人尤其是残障妇女带来的精神伤害已经超过物质生活水平低下带来的痛苦。 (郭砾为黑龙江省妇女研究所所长、研究员,辛湲、 赵云、 郝蕊均为该课题组成员)(郭砾 辛湲 赵云 郝蕊) 实现社会公平亟须消除残障性别歧视 访谈提示 中国残障妇女最关切的问题是什么?残障群体里哪些现象需要社会特别关注?残障性别歧视如何界定?如何使残障群体平等参与发展?为了解中国残障妇女生存发展现状,解读《中国残障妇女发展状况评估研究(2001-2010年)》,近日,本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残障妇女状况与发展研究”课题组主持人刘伯红。 新女学周刊:新近发布的关于残障妇女生存状况的调查非常有价值,我们想知道是何机缘让您主持了这项调查? 刘伯红:做这个调查主要有三方面原因。首先,2010年是一个转折年,中国政府完成了《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2001-2010年)》,正在制定下一个十年纲要。如何评价前一个十年残障妇女的发展,建立一个较为科学的指标体系,促进下一个十年残障妇女的发展很重要。所以这次调查承载了建立科学指标论证的功能,根据残障妇女健康、教育、就业和收入、社会参与、社会保障和婚姻家庭六个领域,提出了22项指标。其次,对残障群体、特别是残障妇女的调查和研究偏少,目前只有1987年“第一次残疾人抽样调查”和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这两次调查中分性别的统计与分析还不足以反映残障妇女发展的整体情况。再次,我是受到残联副理事长程凯的启发与鼓励,于是,在国务院妇儿工委办公室的支持下,就有了这次合作。 新女学周刊:从报告中我们看到,这十年中国残障妇女的发展是“喜忧参半”。那么,目前中国残障妇女群体最关切的问题是什么? 刘伯红:我们这次调查的重点之一是了解残障妇女的需求,主要在三个层面进行调查。 首先就基本生活保障而言,比起非残障人群,残障群体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贫困。因此,基础保障很关键,对于残障妇女而言更是重中之重。在黑龙江问卷调查中发现,有八成残障妇女选择最需要的是基本生活保障与救助层面的服务,农村残障妇女需求比例更是接近95.0%。 其次是社会融入与社会支持方面,残障妇女需要的比例略高于受访残障男性。以残障群体就业而言,目前我国政府促进残障群体就业的措施主要是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自谋职业等。但是这些政策尚未很好地贯彻执行,并出现了只招收聋哑人、轻微残疾人的新型招聘歧视。此外,在社会支持方面,要注重配套设施的提供,比如盲道建设与有效使用。 第三是参与发展和决策,据调查结果而言,残障群体中不乏有识之士,但参与决策的比例太少。 新女学周刊:您认为残障妇女面临的哪些问题需要引起社会的特别关注? 刘伯红:首先是残障群体妇女面临的三大主要差距:即残障妇女与妇女整体的差距;残障妇女与残障男性间的差距;农村残障妇女与城市残障妇女的差距。这其中,农村残障妇女的境遇最为让人担忧。目前,50%的残障人士都是文盲,其中三分之二为女性。 其次,就是受歧视问题。我们调查发现,残障人在就业、培训、收入、其他待遇和机会方面同普通人相比,普遍处于不利地位或遭受不同程度的歧视,而残障妇女遭受的歧视和不公正待遇比残障男性更为严重,残障妇女往往由于性别、残障和经济地位低下而受到双重甚至三重的歧视。 再次,在婚姻中的残障妇女权益需要引起特别关注。因为婚姻生活中,一些残障妇女也许没有办法满足男性对女性角色的需求,比如性生活、传宗接代或是家务劳动。因此,她们特别容易遭受家庭暴力。对于这部分群体而言,婚姻开始得坎坷,结婚比例低,而离婚率却很高。另外,在婚姻关系中,男方残疾女方不残疾的组合比女方残疾男方健全的组合多很多,这一现象需要进一步调查分析。 新女学周刊:您刚才谈到了残障妇女受双重甚至多重歧视的现象,那么什么是“残障歧视”? 刘伯红: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规定,“基于残疾的歧视”是指基于残疾而作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目的或效果是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领域,损害或取消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对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认可、享有或行使。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拒绝提供合理便利。 我想,“合理便利”需要大家特别注意。“合理便利”是指根据具体需要,在不造成过度或不当负担的情况下,(对相关政策、制度)进行必要和适当的修改和调整,以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或行使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是把他们当成弱者养起来、保护起来,还是给他们创造条件,比如安假肢,修盲道,让他们参与社会发展?我认为,提供社会保障应是政策的立足点,实现他们的发展权利应成为一种战略。 新女学周刊:那么,残障歧视存在的原因又有哪些? 刘伯红:残障歧视的原因是复杂的。首先是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文化的深刻影响,导致社会上平等和非歧视的观念淡薄。其次是文化上与公众观念上的贬低,使残障人受到排斥。一方面,很多残障人自己也因为“残障”而自卑;一方面,社会没把残障人看作独立的权利主体。这种对残障人的歧视和边缘化的态度,使得残障人不能获得平等的工作权以及其他权利。另外,还有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与《残障人权利公约》中政府责任原则认识不清。最后,法律、政策对歧视行为基本没有约束力,歧视成本偏低,是残障歧视普遍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调查显示,遭受过就业歧视的残障妇女未采取任何行动的主要原因是认为“自身有欠缺(41.9%)”和“找了也没有用(28.1%)”。说明残障妇女对通过法律、制度解决歧视问题缺乏信心。 新女学周刊:针对目前残障妇女受歧视、三大主要差距等不乐观的现状,应如何破解? 刘伯红:前提是提高社会性别主流化理念,加大残障妇女发展力度。具体建议主要有三点。首先,加强现有残障人政策反歧视的力度。比如,将残障人教育、就业等政策的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绩效管理中,加大对落实不力单位的惩罚力度;通过政务公开,在适当范围内公布政府部门安置残障人就业的执行情况,利用社会监督机制督促公共部门带头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进一步明确对发生歧视行为的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除经济赔偿外,还可以考虑精神赔偿,加大用人单位的歧视成本。 另外,要以教育培训为手段,以发展为目标,全面增强残障妇女发展能力。通过多种形式的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提高残障妇女就业能力;通过参政能力培训,逐步提高残障妇女的参政意识和参与能力;通过开展法律服务和培训,提高残障妇女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的能力;通过开展针对残障妇女的心理健康教育,促进残障妇女的心理康复,消除残障妇女参与社会发展的心理障碍。 第三,加大人权教育,改变社会环境和文化。残障歧视涉及残障人的人格和尊严,关乎社会公平和正义,关系到每个人的幸福和健康发展。因此,要通过加强人权教育,在全社会树立反对残障歧视、促进性别公正的理念。促进对残障人态度、认识、政策和行为方面的变化,消除家庭和社会中对实现残障人的尊严、平等和公正目标的障碍,促进城乡残障妇女充分和平等地参与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的进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