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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9-12-20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3年3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公布 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

(摘录)

  第三十八条 澳门居民的婚姻自由、成立家庭和自愿生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保护。
  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受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怀和保护。

  第一百三十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康乐、专业、医疗卫生、劳工、妇女、青年、归侨、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同全国其他地区相应的团体和组织的关系,以互不隶属、互不干涉、互相尊重的原则为基础。
 
  第一百三十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新闻、出版、体育、康乐、专业、医疗卫生、劳工、妇女、青年、归侨、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团体和宗教组织可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国际的有关团体和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各该团体和组织可根据需要冠用“中国澳门”的名义,参与有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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