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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1993-10-31

【标  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发布时间】 1993-10-31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有 效 性】 有效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摘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

  第十二条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进行救助;

  (二)普及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进行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三)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四)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五)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六)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七)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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