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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6月3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56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公布)
(摘录)
第四十五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青年团和妇女联合会的协助下,进行政治工作。
政治工作的目的,是保证完成生产计划,保证执行勤俭办社的方针,反对铺张浪费,保证按劳取酬和男女老少同工同酬,保证合作社的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和社员的个人利益得到正确的结合,从思想上和组织上巩固农业生产合作社。
第六十一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主任、副主任和管理委员会的委员、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和委员,每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在合作社的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里面,女社员要占有一定的名额。在合作社主任、副主任里面,至少要有妇女一人。
如果合作社社员有不同的民族成份,各民族的社员在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里面要占有适当的比例。如果合作社内有相当数量的归国华侨和侨眷,他们在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里面也要占有适当的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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