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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贫困地区普及初等义务
教育评估验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998-04-21

 

  【颁布单位】 教育部

  
  关于贫困地区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工作的意见

(摘录)


  二、根据《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现对“普初”评估验收标准重申如下:

  1、普及程度按《暂行办法》第8条规定执行。即:

  ①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5%以上。县城和集镇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大多数能入学。

  ②在校学生年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

  ③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④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控制在5%左右。

  ⑤适龄女童入学率、辍学率和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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