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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1993-08-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125号)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经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1993年8月14日

(摘录)


  第七十八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二)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七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提出要求,经免任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二)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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