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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
 
 
1986-07-12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

(摘录)

  第六条 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

  第八条 企业招用工人,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应当招用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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