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
(摘录)
第六条 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
第八条 企业招用工人,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应当招用女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