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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兵工作条例
 
 
1985-10-24


  【标 题】 征兵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 2001-9-5

  征兵工作条例
  (1985年10月24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根据2001年9月5日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征兵工作条例〉的决定》修订)

(摘录)


  第三条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
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
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征集。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公民,不征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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