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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
 
 
1954-09-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
  (一九五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政务院第二百二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一九五四年九月七日政务院发布)

(摘录)

  第二十一条 少年犯管教所,管教十三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年犯。
 
  第二十二条 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对少年犯着重进行政治教育、新道德教育和基本的文化与生产技术教育,并且在照顾他们生理发育的情况下,使他们从事轻微劳动。

  第二十三条 少年犯管教所,以省、市为单位根据需要设置,由省、市人民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十四条 少年犯管教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管教人员若干人。 第三十七条 收押犯人, 应当进行健康检查, 除重大反革命犯和其他罪刑重大
的犯人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许收押:
  (一)有精神病或者患有急性、恶性传染病的;
  (二)有严重疾病在关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的;
  (三)分娩未满六个月或怀孕的。
  前项不许收押的犯人,应当由原送押机关斟酌情形,送往医院,或者交给监护人或者安置到其他适当场所。

  第三十八条 收押犯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混合监、单人监,女监、病监等分别监管。

  女犯由女看守员监管。

  第三十九条 女犯不许携带幼儿入监,对她确实无法寄养的幼儿, 由当地国家行政机关的民政部门代托居民或 者孤儿院、托儿所抚养,所需经费在社会救济费项下开支。

  第四十条 收押犯人, 应当进行严格检查。 违禁品应当送请人民法院没收。非日常用品,应当代为保管,并且发给收据,在释放的时候发还;但是在有正当用途的时候,可以允许本人使用。如果发现有供侦查、审判的参考材料,应当送交主管侦查、判机关。
  女犯由女看守员进行检查。

  第五十二条 犯人每日实际劳动时间,一般规定九小时到十小时,季节性的生产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睡眠时间一般规定八小时。学习时间可以按照具体情况规定,但是平均每天不少于一小时。少年犯的睡眠和学习时间应当适当延长!;参加劳动的犯人,每日有一小时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

  犯人的休息日,一般定为每半月一次,少年犯每周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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