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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节选)
1992-09-19
[标题]北京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标注](1992年9月19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2年9月19日公布施行)
第三十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应当根据各自的特点,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的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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