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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保证;同时明确了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强化了政府职能,动员全社会力量,为妇女的进步与发展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纲要》的组织实施,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根据《纲要》的要求并结合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区妇女状况,制定本地区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时建立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妇女状况监测评估制度和机构,实行分级监测评估。
政府政策的性别倾斜
中国政府依法保障妇女的劳动就业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采取扩大就业机会,增加就业岗位等措施,拓宽妇女的就业渠道。男女下岗、失业人员享有接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以申请小额贷款。针对下岗、失业女工再就业难的状况,政府对雇用下岗、失业女工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减免税;由政府出资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安置40岁以上下岗、失业女工就业。为使在岗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特殊利益得到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全国实施了生育保险制度。到2003年9月,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人数达3577万人,占应参保职工数的50%。
政府为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及管理创造条件。《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规定:“各级政府领导班子中要有1名以上女干部。国家机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盟、州)政府工作部门要有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正职或重要岗位女性数量要有较大的增加。”
1998年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成员中应有妇女。为实现以上目标,各级政府制定了多项措施,如:在提拔晋升干部的条件上对女性放宽年限;对具备同等条件的男女干部,优先提拔女干部;在公开选拔干部时,拿出部分职位定向选拔女性。国家民委要求各地重视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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