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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实施办法;有关政府部门根据妇女权益保障中的问题出台了相关政策;各级司法机关和省妇联组织开展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宣传活动;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进行了多次执法检查。《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实施,使更多妇女群众懂得了自己拥有的权利,了解到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寻求法律帮助的途径,同时也增强了全社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观念。
2001年11月,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等14个单位组织成立了“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协调组为国家级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它的职责是通过会议、调研、案件督办等形式,沟通信息情况,研究重点、难点问题,查处典型案件,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落实。
对妇女的法律支持
1994年,司法部正式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1996年,新颁布的《律师法》确定了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主要原则和基本框架,并对法律援助做出专章规定。该法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考虑到妇女更容易受到伤害,1996年,司法部印发了《关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做好妇女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对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案件的控告、申诉、检举,不得推诿,不得无故拖延,对经济困难的妇女当事人要酌情减免法律服务费用。
目前中国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部门建立了法律援助工作机构。2003年9月1日,《法律援助条例》正式实施,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的全国性立法,条例明确了法律援助是政府职责,政府出资帮助贫弱人群聘请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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