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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检察救济路径
来源:中国妇女报 时间:2023.03.22 字号:【

■ 任丽莎 杨霞

2023年1月1日起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积极适应新时代、新要求,对妇女权益保障制度作出了更加全面系统的规定。为权益遭受侵害的妇女完善救济措施,增加了“救济途径”一章,并创设了公益诉讼制度、支持起诉制度等新的救济途径。这些制度的设立与民事支持起诉、检察公益诉讼、司法救助等检察制度有机衔接,不仅为司法机关保障维护妇女权益提供了新的依据和规范,且在传统保护方式之外,构建起检察机关对妇女权益的阶梯式、渐进式保护。本文就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与检察制度的衔接适用,以民事支持起诉、公益诉讼检察、司法救助为角度进行探究,浅谈在妇女权益保障中的救济路径。

民事支持起诉助力妇女权益保障

民事支持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向特殊群体提供法律保护的一项重要职能,其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长期以来,检察机关通过民事支持起诉制度,为寻求诉讼救济的特殊群体在诉讼中提供无偿法律帮助,以实现权利救济。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该规定为检察机关在妇女权益保护上适用民事支持起诉制度提供了立法保障。对于遭受侵害的妇女,存在因各类原因不能或者不敢独立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依申请支持其起诉维权,实现对弱势妇女权益的保障。以常见的家庭暴力为例,虽然民法典以及反家庭暴力法从立法角度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制,但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行为具有隐蔽性、私密性,受暴妇女因难以举证或者羞于诉讼导致难以通过离婚诉讼获得人身安全保障以及经济救济。

实践中,设立了律师代理制度甚至强制代理制度,以及充分的法律援助制度用以消除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实质不平等,但不可否认的是,当事人之间诉讼地位乃至诉权行使的实质不平等是客观存在的,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的制度价值就在于实现“保障特殊群体诉权的实质平等”,这与我国妇女权益保障立法以实现平等、消除歧视和保护妇女依法应享有的特殊权益为目标是高度契合的。在笔者的办案经历中,支持起诉的案件中虽然形式上支持起诉的是以特定个体的诉权保护为载体,但支持起诉实质上更多地涉及特殊群体的利益保护,同时不同程度也伴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履职不到位问题,而对行政机关履职情况的监督又能与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增设公益诉讼条款相关联,形成有层次的保护。

检察公益诉讼助力妇女权益保障

检察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强化公益保护的一种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是其主要法律依据,之前虽没有明确将妇女权益纳入检察公益诉讼的范围,但一般认为妇女权益保护问题符合公益诉讼立法目的。此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发布了全国首批妇女权益检察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件,其中涉及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等,引起社会对侵害妇女权益和歧视妇女等问题的广泛关注。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增设公益诉讼条款,明确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以侵害妇女平等就业为例,司法实践中,女性在用工过程中因性别、年龄、生育、养育、体检、生理特征等因素遭受性别歧视的各类诉讼普遍面临着立案难、举证难、救济不充分、单纯依靠受害个体获得充分救济的难度较大等难题。此次修改后,检察机关对此有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据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相对于其他诉讼方式,公益诉讼具有矛盾化解和协调能力,但其又有刚性的诉讼手段作为检察履职的保障,故在实践中用以保障社会公益时,案件往往很少进入诉讼程序阶段,而在诉讼前端即“检察建议”阶段就得以解决。

司法救助助力困境妇女权益保护

对困境妇女开展司法救助是深化妇女权益保护的重要载体和举措,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妇女,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机关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专项活动,以应救助尽救助为原则,注重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衔接,明确细化了身患重病或者残疾的妇女以及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等五类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加大救助帮扶力度。通过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的多元救助模式,帮助困难妇女真正摆脱“困难”。如检察机关通过与民政、妇联等部门协作配合,为困境妇女协调解决民政救助、城乡低保、公益性岗位等。将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安置到救助管理机构提供的临时庇护场所,提供临时生活帮助,引导受侵害妇女向公安机关报案、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做好受害人的法律宣讲、心理疏导等,实现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临时救助与长期关怀有效衔接,切实帮扶困难妇女群体。

(作者任丽莎系贵州省遵义市检察院三级检察官助理,杨霞系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检察院五级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