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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来源:全国妇联组织部 时间:2023.12.28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加强新时代农村妇女工作,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乡镇妇联)和行政村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村妇联),是妇女联合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农村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农村基层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第三条 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自觉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坚持改革创新,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团结、引导广大农村妇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为乡村全面振兴、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胜利贡献力量。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乡镇妇联、村妇联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双重领导,其他在农村灵活设置的各类妇女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和批准其成立的妇女联合会双重领导。

第五条 坚持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重点是带组织、带队伍、带阵地、带工作、带服务。

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实行代表联系妇女群众制度。

第六条 乡镇、行政村应当建立妇女联合会。乡镇妇联的领导机构是乡镇妇女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执行委员会,村妇联的领导机构是村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执行委员会。

乡镇妇女代表大会、村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与同级党组织换届同步进行。乡镇妇女代表大会、行政村年满18周岁的妇女或妇女代表参加的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专兼职副主席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二次,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七条 在居住分散的农村山区、牧区、农、林、渔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市场、农民合作社等女性相对集中的地方,根据需要从实际出发灵活设置妇女组织并实行属地化管理。

村妇联应向自然村屯、村民小组以及妇女兴趣组织、联谊组织等妇女生产生活最小单元扎根,与网格化管理有效融合,提高本村妇女的组织化程度。

对暂不具备建组织条件的,可设立妇女小组,也可通过建设“妇女之家”“妇女微家”等阵地拓展组织覆盖。

第八条 成立或撤销乡镇妇联、村妇联,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同级妇女代表大会、妇女大会通过及同级管理部门审核,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村改社区应当同步调整或者成立妇女联合会。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九条 乡镇妇联、村妇联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妇女联合会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或妇女大会决议,履行引领服务联系职能。

(二)讨论决定本乡镇或本村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及时向乡镇党委或村党组织报告,乡镇妇联应指导所辖村妇联等妇女组织开展妇女工作。

(三)乡镇妇联要加强与本乡镇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的联系与合作,培育以妇女为主体会员的协会、联谊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加强对女性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示范带动、联系服务。

(四)加强乡镇妇联、村妇联自身建设,指导和规范在农村灵活设置的各类妇女组织,建立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提升妇联干部引领服务联系妇女的能力。

第十条 乡镇妇联、村妇联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农村妇女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宣传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思想道德和民主法治教育,引导农村妇女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二)教育和引导农村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鼓励妇女参与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提高综合素质,实现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时代新女性,在乡村全面振兴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引导农村妇女依法、有序、广泛参与村民自治实践,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向党和政府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建立完善妇女议事会,组织妇女开展议事协商活动,代表妇女参与村务决策,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四)维护农村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宣传、普及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和法规,引导农村妇女合理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建立发现报告、联防联动等机制,抵制封建迷信、陈规陋习和违法违规宗教活动,反对邪教。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性侵、拐卖妇女儿童、嫖娼、卖淫、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为权益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依法治村。

(五)引导农村妇女发挥培育文明乡风、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中的独特作用,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开展五好家庭创建、寻找“最美家庭”等活动,普及科技、环境保护、妇幼卫生保健和优生、优育、优教等知识,推进移风易俗,倡导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组织农村妇女参加现代远程教育学习。

(六)深入了解留守流动妇女儿童、困境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和家庭的需求,深化关爱帮扶。

(七)协助党组织做好培养、推荐妇女入党积极分子和基层优秀女干部工作,推动村妇联主席进入村“两委”,发挥妇联作为培养输送女干部重要基地的作用。

(八)加强网上妇联建设和线上线下“妇女之家”“妇女微家”等阵地建设,为妇女儿童提供有效服务。

(九)加强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第四章 妇女工作者

第十一条 乡镇妇联主席的基本条件:政治坚定,勤奋学习,忠于职守,作风扎实,遵纪守法,有参政议政和组织协调能力,热爱妇女儿童工作。

第十二条 村妇联主席的基本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为妇女儿童服务。村妇联主席应是村“两委”成员。

第十三条 乡镇妇联主席享受乡镇党政领导副职的政治、生活待遇。村妇联主席享受村干部基本报酬。乡镇妇联、村妇联主席可列席同级党组织有关会议。

第十四条 乡镇妇联和村妇联主席、副主席人选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换届情况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第十五条 加强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能力培训,基层妇联主席、副主席、执委任职期间应接受至少一次妇联组织的培训,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基层妇女工作者队伍。

第十六条 加强妇女代表、妇联执委队伍建设,按功能分工负责,落实基层妇联执委会议事制度、乡镇(村)妇联主席轮值制度等,发挥她们在引领服务联系妇女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十七条 建设巾帼志愿者队伍,发挥社会工作者作用,组织志愿者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

第五章 领导和保障

第十八条 各级妇联特别是县级妇联应主动加强与乡镇、村党组织的沟通,努力为乡镇、村等基层妇联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和环境。

第十九条 各级妇联应满怀热情关心关爱农村基层妇女工作者,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宣传表彰先进典型,彰显榜样力量,激励新担当新作为。

对不胜任岗位、不认真履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无法履职的应及时调整。

第二十条 落实对基层妇联的经费支持和财力保障,按不低于妇女人均一元钱标准划拨的经费重点向基层倾斜,乡镇妇联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村妇联工作经费纳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统筹解决,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或工作需要逐步增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0年1月13日全国妇联十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