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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
来源:中国妇女报 时间:2022.08.18 字号:【

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专家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富东燕 徐阳晨 耿兴敏

16日,国家卫健委等17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加快建立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这是在“三孩生育政策”出台实施约一年后,国家再次发布支持生育的相关政策措施。

《意见》从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强化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加强宣传引导和服务管理等7个方面,提出20项具体政策。《意见》的发布有着怎样的现实意义?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

根据《意见》,各省、市、县级均应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十四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开展10个左右儿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推进儿科医疗联合体建设,促进优质儿科医疗资源下沉和均衡布局。

首都儿科研究所医务处处长、主任医师王菲表示,《意见》中对提高优生优育水平进行量化要求意义重大。一是可以预防和减少孕产妇和婴儿死亡、保障母婴安全。二是可以加强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儿童健康服务质量,缓解儿童看病就医难问题。三是可以推广抚养保健,从婴儿出生起就注意科学喂养、适量活动等。

“通过推进儿科医联体建设,可提高区域内儿童医疗、教学、科研及预防保健服务水平,促进区域间儿科医疗服务同质化,不断提升儿童重大与危重疾病规范化诊疗水平。”王菲强调。

针对孕产妇需求,《意见》提出,扩大分娩镇痛试点,规范相关诊疗行为,提升分娩镇痛水平。指导地方综合考虑医保(含生育保险)基金可承受能力、相关技术规范性等因素,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协和医院麻醉科教授黄宇光表示,自2018年以来,全国先后在912家医院设立分娩镇痛试点基地,有力促进了分娩镇痛工作的普及推广。目前在综合性医院的试点基地,分娩镇痛比例达40%以上;在妇幼专科医院,分娩镇痛比例为85%以上。

“《意见》强调扩大分娩镇痛试点,提升分娩镇痛水平。可以预见,未来在全国范围内,分娩镇痛工作的普及和推广必将提质增效,为广大孕妈妈提供更加有品质、有温度和有情怀的人文医疗服务。”黄宇光说。

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

针对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缺”“难”“贵”的现实问题,《意见》将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作为重要内容,主要涵盖对普惠托育机构的支持、监管和服务的拓展。

中国人民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宋健认为,《意见》的支持举措详细具体,包括“落实社区托育服务发展税费优惠政策”“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政策,鼓励地方对普惠托育机构予以支持”,以及“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等。

“不仅对制约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发展的政策性因素进行落实和完善、降低机构运营成本,还着眼于托育服务质量与长远,关注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宋健评价说。

此外,《意见》在监管方面主要涉及“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托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等。还提出“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拓展社区托育服务功能”等。

宋健指出,支持手段是从供给角度为托育服务机构的发展解压,监管机制则是从需求出发为家庭获取安全可靠的托育服务提供保障。而服务上的多点拓展,着眼于“增大供给、稳定价格、提高质量”,将有助于促进普惠托育服务的优化发展,可更好地满足家庭的多元化托育服务需求。

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

《意见》提出,各地要完善生育休假政策,从保障职工生育权益和保护生育职工健康权的功能定位出发,体现保护生育和养育过程,帮助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促进公平就业和职业发展。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洪祥注意到,《意见》中不仅提出“生育权益”“健康权”“责任”等概念,而且强调生育休假制度不仅表现在生育的节点上,还包括之后的养育等,注重生育周期全过程。同时,《意见》把个人、单位、政府各方面的分担机制、责任细化明确,更有助于保障职工生育休假制度切实有效落地落实。

在完善生育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制度方面,《意见》明确国家统一规范并制定完善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政策,指导地方逐步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按程序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同时,要求有条件的地方探索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妇女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李洪祥认为,支持政策把国家和地方的具体工作区分安排,有利于扩大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参保的覆盖面。充分探索灵活就业人员等同步参加生育保险路径,为未就业妇女、失业妇女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提供更多包容性支持。

强化住房等支持措施

对于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处于生育和养育阶段的青年群体而言,住房成为他们的重要生活考量和决策影响因素。《意见》提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进一步完善公租房保障对促进积极生育的支持措施。

“《意见》从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和精准实施购房租房倾斜政策的双向维度出发,实现住房租购同向发力,努力提升特定家庭购房租房的便利性、可及性和针对性,从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完善住房市场发展质量等方面着力解决住房问题,彰显了积极的社会政策取向和导向,凸显保障性和发展性。”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妇女研究中心主任、社会学研究员冮树革说。

他进一步表示,《意见》将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置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发展的宏观目标中加以考虑,突出强调在我国城市化和社会流动加快背景下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问题,体现了鲜明的社会支持和人文关怀。

冮树革同时认为,当前,我国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尚不均衡,需要从实际出发,不断优化和完善相关政策,科学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强社会合作治理和政策创新构建,共同打造生育友好的住房保障体系。

构建生育友好就业环境

《意见》特别关注了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明确提出鼓励实行灵活的工作方式,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工作方式,为有照顾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帮助职工解决育儿困难。

“弹性工作制可以使员工有更灵活的时间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被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是一种人性化的、家庭友好的工作制度。” 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副研究员石鑫评价说,弹性工作在提升工作效率的同时,可以减轻女员工育儿压力,促进男员工更多分担家务,有助于缓解工作和育儿的冲突。

石鑫认为,政府应鼓励用人单位建立对弹性工作制下工作时间和绩效的规范管理,切实发挥弹性工作制减轻工作家庭冲突的实际效果。

对于《意见》中提出的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和寒暑假托管服务,石鑫说,用人单位提供托育托管服务,可以大大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资源,是公立和私立托育服务的重要补充。“由于用人单位提供的托育服务能够结合生产实际满足员工的育儿需求,如假期托管、晚送晚接和夜间托育等,受到员工的普遍欢迎。”

另外,石鑫也注意到,目前国家尚未出台针对用人单位托育机构的标准和规范,因此能提供托育托管服务的单位还局限在一些有条件的大型国企和少数民企中。

未来,石鑫期待相关部门尽快制定用人单位托育机构的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针对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分类指导,并加大对开办托育托管服务用人单位的财税支持,使越来越多的员工可以在单位享受可靠可及的托育托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