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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筑牢家暴“隔离墙”
来源:中国妇女报 时间:2022.07.20 字号:【

司法解释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列举10种证据形式,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加大惩治力度,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功能,清除该类案件程序中的各种障碍。该司法解释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2016年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首个相关司法解释,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家暴“隔离墙”适用标准

近年来,家庭暴力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反家庭暴力法表明了国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目的在于制止家庭暴力,给受害人提供一道“隔离墙”。

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介绍,据统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国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917份,有效预防和制止了家庭暴力的发生或者再次发生。但是,近年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在作出和执行等环节还存在一定障碍。

据郑学林介绍,2021年,最高法就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问题开展专题调研。通过调研了解,制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有效发挥的瓶颈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度机制方面,二是法律适用方面。

在完善制度机制方面,2022年3月,最高法会同全国妇联、公安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了《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明晰裁判规则,此次最高法制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以解决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难点问题。

该司法解释共13条,以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功能为出发点,进一步清除该类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序中的各种障碍,突出对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保护的时效性,明确规则。

该司法解释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不依附于离婚等民事诉讼程序;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适用范围;适当扩大代为申请的情形及代为申请的主体范围,对代为申请的情形进行了适当扩充,明确“年老、残疾、重病”等情况,可以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由相关部门代为申请;明确证据形式及证据标准,列举10种证据形式,比较常见的如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加大惩治力度,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本身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

司法解释的突破性亮点回应实践需求

最高法出台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的消息,获得业内学者的高度关注。

一位长期关注家庭暴力研究特别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学者告诉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该司法解释有一些突破性的亮点,“比如列举家庭暴力的形式,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范围;将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确定为‘较大可能性’;证据形式基本涵盖了生活中家暴的可能证据形式等。”

该司法解释根据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特点,在证据形式上,将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纳入家庭暴力证据范畴。该学者特别赞同该规定。她告诉记者,“以往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的证言常受到质疑。但是家暴案件中,未成年子女往往是唯一的证人,打了谁,用什么打的,未成年子女是能够说清楚的。”

在湖南省律协婚家委主任、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万薇看来,10种证据形式非常具有可操作性。2021年,全国妇联权益部组织编写了《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万薇曾参与该指引的编写。看到“双方当事人陈述”位居10种证据形式之首,她非常振奋,“涉及家暴问题,当事人陈述是最好的证据。”万薇向记者解释,实践中家暴受害人的陈述通常会被否定,理由是受害人会为自己谋利益而使得陈述的客观性被削弱。但是,涉及家暴问题时,“受害人的陈述非常重要,通常会非常详细,要充分倾听和整理家暴受害人的陈述。司法解释将其作为第一种证据形式,表明了对当事人陈述的重视态度。”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妇联组织等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也是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据形式之一。在万薇看来,这一规定特别重要。实践中,有的受害者遭遇家暴没有报警,没有就医,会到妇联、社区反映情况,寻求帮助。“反映、投诉的记录可以保留,作为申请保护令的证据,也为一时没有想好该怎么办的家暴受害者保留证据提供了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在《法律适用》2022年第7期发表文章指出,反家庭暴力法虽然规定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构成何种罪名并未明确,目前刑法亦未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单独罪名予以规定,反家庭暴力法中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能否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存在不同观点。截至目前,实践中没有因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而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

针对上述情形,司法解释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违反保护令的后果除了罚款、拘留,司法解释明确具体的刑事处罚罪名,厘清了实践中的不同认识,进一步加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威慑力。”万薇表示。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仍有完善的空间

在反家暴法实施的第7个年头,最高法出台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解释,业内人士在欣喜之余,还表达了更大的希望。

“司法解释有很多进步,但是,还不能完全满足案件的实际需要,有待进一步完善和提高。”万薇告诉记者,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需要开庭,司法解释并未有针对性的回应。保护令的签发属于特殊程序,实践中有的采取听证的方法,就是否存在家暴开展质询,有的地方是背靠背了解相关情况,有的根据提交的证据作出裁定。

在万薇看来,“如果法院驳回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请求,应该慎重,通过听证程序,询问双方,特别是交叉询问,更加主动发挥职能,探寻家暴是否发生或者是否有发生的可能性,不能单纯依靠提交的证据。”

该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在线诉讼平台、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询问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发表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前述不愿具名的学者看来,人身安全保护令既涉及实体,也涉及程序。“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的‘询问被申请人’属于非正式程序,对被申请人的程序保障应当进一步完善。根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紧急程度不同,完善相应的签发程序,在避免家庭暴力发生与保障被申请人知情权、申辩权等之间寻找平衡。”

在万薇看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贯彻落实,除了解决法律层面问题,更重要的是提高法官反家暴意识和性别意识,“法院应当对法官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培训。”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也有待进一步细化,可以吸纳地方实践经验,如湖南等地公安机关将双方叫到派出所明确公安机关协助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增强威慑力。

此外,“司法解释关于家暴形式的列举虽然已经有所进步,但是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如实践中一些是通过网络散发对方隐私加以威胁,这种形式也应当纳入家暴的范围。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内容可以逐步吸纳实践经验,增加施暴者接受心理矫治的相关表述,在反家暴工作中逐步考虑对施暴者加以干预。”万薇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