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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重于治:新妇女法反性骚扰规定体现全球通用理念
来源:中国妇女报 时间:2022.11.22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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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时修改完善,彰显党和国家保障妇女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坚强决心和意志。”性骚扰”一词在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高频出现12次,而2005年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稿中只出现两次“性骚扰”。“性骚扰”一词在新妇女法中高频出现,体现防重于治的理念,也是全球反性骚扰立法及其实施的通用理念,其可以令性骚扰的受害人、潜在的加害人及其所在单位均受益。

■ 刘明辉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时修改完善,进一步健全妇女权益保障的制度机制,有利于彰显党和国家保障妇女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坚强决心和意志,有利于推动新时代我国人权事业不断发展。

提高立法质量与国际接轨

笔者注意到,“性骚扰”一词在新妇女权益保障法中高频出现12次,而2005年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稿中只出现两次“性骚扰”。本文将从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守法等层面来梳理新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反性骚扰规定。

“性骚扰”一词在新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出现于第23条第1款:“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其中列举的性骚扰表现形式与修订前的规定有一些差异,将“语言”改为“言语”,删去“电子信息”,这与民法典第1010条的表述一致,在概念的种属关系上逻辑严谨,避免了含义交叉性词语的并列,提高了立法质量。将“违背妇女意愿”作为唯一的主观要件,这既符合现实需求以免加害人找托词归咎于受害人,也与国际接轨。

督促单位履行防治性骚扰的法定义务

只要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根据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7条规定,检察机关就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这是此次修法的最大亮点之一。

专家学者和妇女组织一直期待将包括性骚扰在内的性别歧视案件纳入公益诉讼,笔者从15年前便开始呼吁,此次修法终于写入法律十分难得!不想做性骚扰公益诉讼第一案的被告吧?那就应当履行防治性骚扰的法定义务,按照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设置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置程序,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支持、协助受害妇女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妇女提供心理疏导;其他合理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措施。

公职人员不敢再对性骚扰投诉不尽职

根据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80条第2款的规定,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学校、用人单位,一旦出现性骚扰造成妇女权益受到侵害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处分。此“处分”包括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对于政务处分的适用对象、种类及其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15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做出了具体规定。

公职人员包括参公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政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级;(五)撤职;(六)开除。

追责制是最有力度的警示,之前发生过的公职人员对性骚扰投诉不尽职的情况,在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后预计将会减少。

公安机关将使用告诫书威慑加害人

根据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80条第1款的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并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鉴于基于权力关系的性骚扰居多,因此一旦盖着公安机关红章的告诫书发给某些有权势的加害人,所在单位再据此给予开除等处分。加害人不仅生存面临危机,而且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人设瞬间崩塌。这会警戒性骚扰的潜在实施者多一些自律。

受害人不必采取风险高的维权途径

实践生活中,女性遭遇性骚扰以后,维权成本大,维权风险高,其中有的因为缺少证据,即使诉至法院也难以解决;有的诉至法院以后,甚至还面临被告诽谤的风险。

在新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后,如果所有单位健全了投诉等防治性骚扰机制,且随着宣传、教育的深入,受害人就不必采取风险高的维权途径。

需要注意的是,新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并无性骚扰的明确定义,也未规定性骚扰事实成立是否需要多次或者过分,容易导致司法界定不一,审理开展困难的情况。笔者认为,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性骚扰定义并详解性骚扰的构成要件与证明标准。

总之,“性骚扰”一词在新妇女权益保障法中高频出现12次,体现防重于治的理念,也是全球反性骚扰立法及其实施的通用理念,其可以令性骚扰的受害人、潜在的加害人及其所在单位均受益。有如此强大的法律后盾,性骚扰的受害人可能会减少,且不用冒被泼污水、被诉侵权等风险而选择曝光。相信随着全民关注新法亮点,性骚扰防治工作将快速推进。

(作者为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