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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产归孩子 律师提醒注意三点
来源:中国妇女报 时间:2022.11.02 字号:【

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常见的诉请就是确认房产归一方所有或者归孩子所有,而这一诉请往往难以得到法官的支持。确认房子归孩子所有的本质是一个确权之诉,而请求对方履行协议约定的过户行为是一个给付之诉。我国实行的是不动产登记制度,法官在判决房屋归属时,大多还是以房产证上所登记的所有权人作为判决依据。

■ 严婷 姜阳喆

现实中,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时,考虑到离婚协议的签署和孩子的生活保障,夫妻双方往往会约定将房产留给孩子。

那么,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归属孩子所有的条款是否有效?一旦发生争议,法院又会如何判决?

王伟和林琳婚后生了一个女儿,取名王雪,从小就是小两口的掌上明珠。在王雪升入高中的那一年,王伟夫妇的感情出现了巨大问题,争吵成为家常便饭,原本温馨的三口之家处处弥漫着隐形硝烟,让人深感窒息。

于是,经过慎重考虑,王伟夫妇决定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王雪跟随林琳共同生活,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房子归女儿王雪所有,由林琳偿还剩余贷款,王伟则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签订了离婚协议后,两人便前往民政局进行了离婚登记,顺利解除了婚姻关系。

然而,等林琳好不容易还完了房产贷款,联系王伟去办理房屋过户时,之前爽快答应的王伟却又反悔了,说什么都不肯配合房产过户,还拉黑了林琳。林琳无奈又愤怒,便将王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房屋归女儿王雪所有,要求王伟配合她办理变更登记,将房屋过户至女儿一人名下。

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理应得到履行。

王伟和林琳在离婚协议书中达成的房产处分约定,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夫妻一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要求对方协助办理房产过户。因此,对于林琳所提出的“房屋归女儿所有”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但王伟应配合林琳办理房屋过户,将房产变更到女儿王雪名下。

法律解读

在上述案例中存在三个争议焦点。

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一般而言,只要男女双方在订立离婚协议时是出于双方自愿,且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双方领取离婚证之后,离婚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不能只凭离婚协议就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要先由法院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才能根据法院判决来申请。

在本案中,王伟和林琳所订立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在王伟拒不履行协议约定时,林琳有权要求法院确认协议效力,并要求对方按约履行。

房屋的所有权是否归女儿所有?

根据民法典第209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常见的诉请就是确认房产归一方所有或者归孩子所有,而这一诉请往往难以得到法官的支持。确认房子归孩子所有的本质是一个确权之诉,而请求对方履行协议约定的过户行为是一个给付之诉。我国实行的是不动产登记制度,法官在判决房屋归属时,大多还是以房产证上所登记的所有权人作为判决依据。所以,即使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房屋归属,只要没进行房产变更登记,所有权不发生变动,这也是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由于王伟和林琳未将房产过户至女儿王雪名下,所有权人依然是王伟二人,故法官并未支持房产归女儿所有的诉求。

王伟是否应当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尽管离婚协议中有关房产归属的条款不能直接改变房屋的所有权,但林琳有权要求王伟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实现把房产给女儿的目的。

从现有司法实践来看,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归孩子所有后不得任意撤销。若一方反悔,拒绝履行条款约定内容的,另一方可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案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通过判决确定离婚协议的效力,要求对方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孩子作为感情中爱的结晶,应该得到来自父母双方的爱,不应该成为父母达成离婚目的的“工具人”。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作者系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