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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法历程看发展与进步
来源:中国妇女报 时间:2022.11.02 字号:【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这是该法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以来的又一次“大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介绍,妇女权益保障法是1992年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为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胜利召开并取得重大成果营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对该法作了较大修改,于2018年作了个别调整。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就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

郭林茂说,我国妇女事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妇女权益保障领域还存在一些问题或者挑战。受历史文化影响,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落后观念在我国社会尚未根除,歧视妇女、漠视甚至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生育政策调整背景下,生育与就业矛盾加剧,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有所凸显等等。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多次就修改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提出议案建议,修改完善法律的呼声较高。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原有规定基础上,积极适应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对妇女权益保障制度机制作出更加全面系统的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告诉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大修”,在现行法律基础上明确党对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丰富发展完善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体系、架构、制度以及具体规定,增强了法律的可救济性、可操作性。

夏吟兰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有着深厚的感情,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从诞生到发展的参与者、见证者。20世纪80年代末,妇女权益保障法开展立法调研,她就参与其中。之后,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大修”,夏吟兰参与立法调研、起草与论证等,也参与了这次法律的修改论证工作。

在夏吟兰看来,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发展历程,特别是此次“大修”,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妇女权益保障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发展,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对妇女特殊利益的保护。此次修法,充分考虑了妇女面临的现实问题,回应了社会关切,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同时,夏吟兰指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是推动妇女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基础,也为法律修改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多年来特别是这十年我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贯彻实施,提高了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年一代男女平等的意识,也为法律修改提供了一定的社会基础。

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施行时,共九章五十四条。夏吟兰介绍,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是根据宪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的章节结构,奠定了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框架、基本制度。在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妇女权益保障法起到了保障妇女权益基本法的作用。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确立的男女平等原则,对妇女权益实行特殊保护、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原则,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原则,在2005年修法、此次修法中都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郭林茂介绍,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明确规定“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不仅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还在各章中不断丰富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制度规定,确保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确保广大妇女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平等获得发展机遇、平等享有发展成果。

“问题导向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制定到之后三次修改一贯坚持的修订原则。”夏吟兰说,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时,聚焦解决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如首次提出禁止性骚扰,并且不局限于工作场所性骚扰,还包括了公共场所性骚扰;加大了对平等教育权的保护,禁止招生中的性别歧视,增设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明确规定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利不受侵犯等。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坚持问题导向,在深入开展调研基础上,新增男女平等评估机制、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统计调查制度。着力解决职场和校园性骚扰、就业性别歧视、拐卖妇女等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痛点、难点问题,积极应对生育政策调整带来的挑战,为妇女更好兼顾生育与事业提供支持,进一步明确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不动产登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等方面的权利。着力优化妇女发展环境。

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总则第二条增加“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规定,第一次使用了消除性别歧视的提法。夏吟兰说,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增加规定,“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对什么是“歧视”作了解释性的规定,体现了消歧公约对歧视定义的主要内容。这是一个重要的进步。

在体系结构方面,2005年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并未对章节结构作出修改。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从之前的9章变成10章。夏吟兰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结构有了比较重要的变化。第六章“人身权利”前移作为第三章,章名修改为“人身和人格权益”,体现了对妇女人身权益和人格尊严的重视和尊重,落实了宪法和民法典的相关立法精神。在“法律责任”一章之外,增设“救济措施”一章,增加了多个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特别是增设的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制度,增强了法律的可救济性、可操作性。“总体上看,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每一次‘大修’都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不断丰富保障内容,提升保障水平。我国妇女权益保障不断取得新发展。”夏吟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