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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一方确属“骗婚”检察院应建议依法撤销婚姻登记
来源:中国妇女报 时间:2021.09.29 字号:【

9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检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案例以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为主题,共6件。在检例第121号姚某诉福建省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检察监督案中,姚某被骗婚七年,向有关部门反映无果,检察机关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之后,该婚姻登记被注销。

2013年12月11日,一女子使用广西“莫某某”的姓名和身份证明与姚某登记结婚,并收取礼金7万余元。登记次日,该女子失踪。姚某向福建省某县民政局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民政局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受胁迫登记的才予以撤销,但姚某与“莫某某”的婚姻登记不存在胁迫情形,故未予受理。
2019年5月24日,姚某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莫某某于2010年7月26日已与戚某登记结婚,该莫某某非2013年与姚某登记结婚的“莫某某”,在人民法院释明后,姚某撤回起诉。2019年8月21日,姚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宣告其与“莫某某”的婚姻无效。莫某某本人出庭应诉,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结婚证照片上的女子并非该莫某某,莫某某并未与姚某办理结婚登记,故姚某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人民法院遂裁定驳回姚某的起诉。

2020年1月3日,姚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某县民政局于2013年12月颁发的结婚证。法院审查后认为,该结婚证系2013年12月11日登记颁发,姚某于2020年1月3日就此提起诉讼,已逾5年起诉期限,不符合立案条件,依法裁定不予立案。姚某不服,随后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均未获得支持。
姚某撤销婚姻登记的诉求持续7年未能得到解决,致使姚某不能与未婚妻登记结婚,两个子女难以落户就学。

2020年7月,姚某向福建省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初步审查后认为,姚某的起诉确已超过起诉期限,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但姚某要求撤销婚姻登记诉求合法合理,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均未获人民法院裁判支持,行政机关又表示无权主动撤销,姚某的正当诉求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实现,检察机关决定对此案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县民政局是否应当撤销姚某的婚姻登记存在分歧,检察机关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政府法律顾问等参与公开听证,最终形成多数意见,认为县民政局应主动撤销婚姻登记,为化解争议奠定了基础。”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副厅长张步洪说。

经过调查核实、公开听证、专家论证,检察机关认为,县民政局在“莫某某”系冒名的情况下为其与姚某办理结婚登记,缺乏婚姻登记的合法要件。基于已查明的事实,婚姻登记行为存在错误且对姚某造成重大影响,县民政局应予以纠正。2020年9月1日,检察机关向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重新审查姚某的婚姻登记程序,并及时作出相关处理决定。针对“莫某某”冒用他人身份证明结婚、骗取财物涉嫌犯罪的行为,福建省某县人民检察院启动立案监督程序,通知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目前“莫某某”已被抓获,该案正在侦办中。

2020年10月10日,某县民政局注销了姚某与“莫某某”的婚姻登记。

关于该案的指导意义,最高检指出,人民法院以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的行政案件,并不意味着被诉行政行为当然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未规定冒名登记结婚、假结婚可撤销情形,但结婚自愿是婚姻法的最基本原则,提供虚假身份信息的一方当事人不具备缔结婚姻的真实意思表示,缺乏基本的结婚合意要件。人民检察院办理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经调查核实有证据证明婚姻登记一方当事人确属“骗婚”的,应当建议婚姻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婚姻登记。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监督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