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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妇女解放“路线图”
来源:中国妇女报 时间:2021.07.27 字号:【

·编者按·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妇女运动的领导核心。从中共二大通过历史上首个妇女运动决议起,党就明确了妇女解放与社会革命的密切关系,并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不断探索、制定妇女政策,领导妇女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创办妇女教育,培养党的妇女干部;引导妇女参加生产,提高妇女经济地位;保障婚姻自由,反对家庭暴力;培养妇女参政能力,使妇女得以真正走上历史舞台。

■ 郭海文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妇女运动的领导核心。早在民主革命时期,党就非常重视妇女政策的制定和推行。

1922年7月16日,在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中国历史上首个妇女运动决议,即《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决议将党的民主革命纲领贯彻于妇女运动中,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除保护女劳动者的利益外,应为所有被压迫妇女的利益而奋斗。中国共产党认为妇女解放是要伴着劳动解放进行的,只有无产阶级获得了政权,妇女们才能得到真正解放。在这一精神的指引下,党领导的妇女事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不懈探索,取得了显著成就。

创办妇女教育 培养党的妇女干部

1922年10月,在帝国主义和军阀统治下的上海,中国共产党以上海女界联合会的名义创办了第一所新型妇女学校——上海平民女校,李达担任校长。对“平民女校”之名,教员沈泽民这样解释:“说‘平民’,是别于‘贵族’的意思,换句话说,因为第一,这是平民求学的地方;第二,这是有平民精神的女子养成所,希望平民女校发达起来,实现我们理想中所盼望的妇女运动之花。”平民女校是中国共产党创办的第一所培养妇女干部的学校,前后共招收30多位学员,其中较著名的有王一知、钱希均、王剑虹、丁玲等。校务主任先后由李达、蔡和森担任,由陈独秀、高语罕、邵力子、陈望道等授课。平民女校为党培养出一批优秀的妇女干部,她们在女校初步接受了马列主义思想的熏陶,学习了新的文化与科学知识,开始走上革命的征途。

1929年,毛泽东、朱德、陈毅同志率领红四军二次入闽,来到了连城县新泉镇。随着革命根据地的创建,闽西第一所红色学校——新泉工农妇女夜校办起来了。夜校以内容通俗、政治性强的《红军识字课本》《劳动课本》《平民课本》为教材,从基础识字到教授政治、文化、军事和科学常识等知识,让越来越多的妇女接受了先进思想的洗礼,为推动当地革命斗争发挥了重要作用。

引导妇女参加生产 提高妇女经济地位

1923年,中共三大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首次提出了“女子应有遗产继承权”。1925年,中共四大进一步提出女子应有财产权与继承财产权,规定女子与男子具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1928年,我党制定的第一部土地法《井冈山土地法》规定,“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奠定了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权益的基本法律原则。1930年颁布的《中央关于劳动妇女斗争的纲领》中指出:“在苏维埃政府成立后,就要立刻公布解放保护妇女的法令,给予妇女政治经济法律教育上与男子同等的待遇。苏维埃政权下的劳动妇女应有土地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婚姻自由权。劳动法上规定保障劳动妇女利益的条例并彻底的实行之。”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规定,“雇农、苦力、劳动贫民,均不分男女,同样有分配土地的权利”。1933年,中央苏维埃政府通过决议,要求在各户土地证上写上妇女名字,保证她们拥有独立的土地所有权。解放区在颁发土地证过程中特别强调:“在以家庭为单位发土地证件时,须在土地证上注明男女均有同等的土地权。全家成员有民主处理财产之权,必要时,还可单独另发土地证给妇女。”1943年《关于各抗日根据地目前妇女工作方针的决定》指出:“妇女参加生产是保护妇女切身利益最中心的环节。……多生产、多积蓄,妇女及家庭的生活都过得好,这不仅对根据地的经济建设起重大的作用,而且依此物质条件,她们也就能逐渐挣脱封建的压迫了。”

保障婚姻自由 反对家庭暴力

《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39年)、《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1941年)、《晋冀鲁豫婚姻暂行条例》(1942年)等都确立了一夫一妻制原则,禁止包办强迫及买卖婚姻,强调结婚自愿原则,禁止童养媳。《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39年)特别指出,受虐待可以作为离婚上诉的理由。如妇女遭受暴力虐待,希望摆脱婚姻困境,可提出离婚,且离婚政策向女方倾斜。这些规定一定程度上冲击了传统的婚姻观念和婚姻模式,遏制了童养媳等弱势妇女群体遭受家暴现象的发生。

反对家庭暴力历来是中国共产党妇女工作和妇女运动的重要内容。早在土地革命时期,中共中央就明确提出“反对虐待妇女”“反对虐待童养媳”。抗战时期,在陕甘宁边区、晋察冀边区等根据地,党和政府在反对家庭暴力方面进行了诸多实践,有效保护了妇女人权,推进了妇女解放进程。1937年《陕甘宁边区党委关于妇女群众组织的新决定》提出,“领导妇女摧毁一切封建束缚,反对打骂,反对虐待(妇女)”,反家暴被纳入边区党委工作议程。在中央妇委和边区党委的领导下,各边区妇联、妇救会等妇女组织都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1938年3月,陕甘宁边区妇联主任史秀芸在《边区妇女第一次代表大会讨论总结》中强调,边区妇联今后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反对打骂妇女”。1939年,中共中央妇委在关于目前妇女运动的方针和任务的指示信中要求:“与一切轻视妇女、侮辱妇女的行动和言论作坚决的、严肃的、恰当的斗争,用以逐渐克服封建和顽固的思想制度。要求政府禁止打骂、虐待、侮辱妇女及童养媳,并颁布明令禁止买卖妇女和杀婴的法令,颁布禁止缠足及保护孕妇、产妇和儿童等法令。”1940年12月,陕甘宁边区妇联第二次扩大执委会再次强调“坚决反对打骂和虐待(妇女)行为”,并且要求“以家庭团结为主,同时注意保护妇女的利益,建立合理的翁姑婆媳夫妇妯娌间的新关系”。

培养妇女参政能力 妇女开始走上历史舞台

中国共产党非常重视妇女参政能力的培养。1937年全面抗战开始后,广大妇女又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全面抗战的重要动员对象,妇女解放被纳入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的革命进程中。党一方面要领导广大妇女颠覆封建制度下形成的父权制,夫权制的“婚姻家庭关系”,构建新时期妇女的“独立人格”;另一方面又要组织动员广大妇女走出家庭,参与社会活动,支持抗战。1937年9月,中共中央组织部立即发布《妇女工作大纲》,将“动员广大的妇女群众,参加抗日战争动员的各方面”规定为妇女运动总的任务,并特别将“注意发动与组织劳动妇女”作为共产党妇女工作的路线。

1939年3月3日,中共中央妇委发布《关于目前妇女运动的方针和任务的指示信》,特别指出动员组织农村妇女参加抗战的重要性:“必须认清,目前关于兵役问题、生产问题及帮助军队和反对敌寇汉奸等问题的有效解决,离开广大妇女的动员和组织是不可能的。”并明确规定,应该对广大劳动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进行艰苦繁杂的教育工作,动员和组织工作。

1941年蔡畅接任王明为中央妇委书记,开始着手调整妇女工作。她首先带领广大妇女干部开展深入的社会调查,以了解农村妇女实际生活。在此基础上,中央妇委于1943年2月出台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各抗日根据地目前妇女工作方针的决定》(简称“四三决定”)。以妇女参加生产为解放妇女的核心利益,把改变妇女的经济地位作为民族解放和妇女解放的必由路径,提倡建立新式家庭,并改造了工作队伍,奠定了新时期妇女形象。“四三决定”旨在改革妇女工作,更有效地团结广大妇女,充分发挥她们在民族解放战争中的“半边天”作用。正是由于广泛参加生产,妇女提高了家庭中的经济地位,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也逐步提升,在思想上也有了靠自己一点一滴地改造社会和家庭的意识。另外,各地涌现出来的女劳动英雄,极大地鼓舞了各抗日根据地的妇女同胞,她们认识到财富和荣誉来源于“辛勤地劳动”,是劳动使她们第一次从社会的最底层走向了历史舞台,展现出“积极生产、勤劳持家、孝敬老人、勇敢抗日”的新形象。

(作者为陕西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