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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促进男女实质平等
来源:中国妇女报 时间:2021.06.08 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明确规定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不仅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弱势方利益的关照,还将法律的公平正义落实于司法实践,促进了我国男女实质平等的进程。目前,要不要家务补偿、补偿的依据是什么、补偿标准如何确立以及补偿的意义等问题依然是关注的焦点。本文在厘清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对男女实质平等意义的基础上,对深入理解、合理应用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提出了建议。

■ 王郁芳  付雅宁

2021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一条款明确规定的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不仅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中弱势方利益的关照,还将法律的公平正义落实于司法实践,促进了我国男女实质平等的进程。2021年2月,“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元家务补偿”事件引发热议。社会各界关注点主要集中在:要不要家务补偿、补偿的依据是什么、补偿标准如何确立以及补偿的意义等问题。这些问题有待通过不断实践和深入研究加以厘清,同时也对公众性别意识的增强和不同的法律政策执行主体的执行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有利于推动男女实质平等

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在考虑男女两性现实差异及妇女特殊利益的基础上,将目光投射向特定群体的权益保护,对男女平等的推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以性别公正的先进价值理念推进男女实质平等。现实生活中,受综合因素影响,中立标准掩盖下的形式平等可能存在隐性性别不公正。面对此类问题,民法典进一步完善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的基础上,删除了“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一限制条件。这表明,无论夫妻双方采取分别财产制抑或共同财产制,离婚时均可适用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这一基本前提的变动被相关学者称为是对男女平等最具推动意义的改变。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一定程度上向弱势群体利益倾斜,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实质公平的立法理念。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中以“夫妻一方”作为补偿对象,颠覆以往 “对妻子补偿”的传统观念,这是打破传统的性别分工以及夫妻角色定位的一大进步。

其次,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通过确认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促进男女实质平等。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中的“补偿”既不是普通财产法里的合同关系,也不是享受对方劳动与情感付出的代价,而是尊重与认可家务劳动的价值。这一制度通过社会性别视角,不仅有利于打破传统性别分工,促使社会性别分工的完善发展,还在立法价值上更加维护婚姻家庭的伦理属性和团队价值,对提升家务付出方家庭地位,维系和谐婚姻关系,促进男女实质平等有很大的裨益。

最后,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通过对人力资本发展进行补偿推动男女实质平等。现实婚姻中,许多女性作为家务付出方不得不疏于自身人力资本的积累和增长,这就一定程度上导致两性在婚姻存续过程中的人力资本差距越来越大。女性因婚姻存续期间将自己更多的精力投入家庭,因此在婚姻关系结束时,司法介入将女性和同类情况的男性的人力折损和预期收益贬谪以经济补偿的方式予以弥补就十分必要。这不仅能减少单纯协商时因缺乏法律约束,从而对家务付出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况,还能构建更加平等的社会性别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深入理解、合理应用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基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加强对女性合法权益的关注和保护,实现法律规范下的男女实质平等,就要对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进行深入理解和合理应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加大对离婚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的宣传力度。民法典规定,离婚家务补偿请求权只需存在夫妻一方在婚内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事实,在离婚时便可以享受,不以其他条件为前提。同时,对于家务劳动的定义也应做广义理解,不仅包括为家庭付出的日常劳作,还包括为家庭付出的自我牺牲等。目前,不少人认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就已经对家务价值进行了承认和弥补,根本不敢奢望家务劳动补偿。事实上,两项制度的功能定位各不相同,对家务劳动的保护力度也不同,两者各自独立存在,都应得到重视。因此,各地行政部门与妇联组织应充分认识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重大意义和相关内容,充分开展专题学习和培训,特别在信息落后、妇女自我意识淡薄的农村地区,更要加强宣传力度。

其次,建立科学判定离婚家务劳动价值的评估标准。家务贡献决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为市场经济行为,女性作为妻子和母亲的心力付出不能弱化和忽视。因此,在认可家务劳动价值的基础上,要依据不同家庭情况,设立客观合理的判定标准,构建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具体的计算标准可参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开展的家务劳动价值核算调查研究工作的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综合替代法、行业替代法和机会成本法。在法院判决离婚家务劳动补偿的具体金额时,不仅要参照上述相关计算方法,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客观估值和计算,尽早形成科学的判定标准,以防低估家务劳动价值而损害弱势一方的利益。

再次,完善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协议的司法审查流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家务劳动补偿首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才由法院判决。因此,在充分尊重夫妻双方已达成的家务劳动补偿协议的基础上,法院也不能完全放弃对家务补偿协议的司法审查权。即使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已达成家务劳动补偿协议,法院也要注意协议的达成是否存在民法典规定的胁迫情形和显失公平情形。如若存在,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权益受损一方的请求,撤销相关协议,以司法公正保护权益受损害一方应有的家务劳动补偿权。

最后,营造两性平等承担家务劳动的友好社会环境。一是营造社会文化友好环境,在推动妇女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的基础上,努力构建和谐包容的社会文化。要明白家务劳动也是人力资本的产出,具有相应的社会价值。要在弘扬传统家庭美德的基础上,宣传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婚姻家庭制度的价值观念;二是完善社会支持环境,包括政府政策、社会服务、家庭支持等,形成多方共担的政策和社会机制。
    (王郁芳为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教授,付雅宁为该校硕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