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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上门宣讲民法典中的“家”和“事”
来源:中国妇女报 时间:2021.06.02 字号:【

■ 车怡

夫妻共同财产、遗嘱继承、代位继承等涉及父母子女关系的家事法律问题,一直都是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话题。民法典实施后,为了便利社区居民了解相关规定,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第二速裁团队开展了主题为“邻里守望,爱在海淀”的普法宣传及法律咨询活动,就群众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针对性地普法宣传,并在会后为有咨询需要的居民一对一答疑解惑。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若子女离婚权属份额如何认定?

王华(化名)和李晓(化名)结婚后,为了工作生活需要购买了一处房产,该房登记在二人名下。由于二人无力负担首付,于是各自求助父母,王华的父母向王华转账56万元,并备注有“购房款”字样,李晓父母向王华转账30万元后,在微信群里面告知女儿女婿:“给我女儿买房的30万已经转到***账户,你们查一下收没收到。”

后来,王华和李晓协议离婚,但双方对于各自父母赠与的两笔购房款产生了争议。李晓认为自己父母赠与的30万元首付款是对其一人的赠与,王华却认为如果李晓父母付的30万元是赠给李晓一个人的,那自己父母赠与的56万元也应该是只赠与自己,不属于赠与夫妻双方。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时,将赠与的购房款转到己方子女个人账户上,并不能当然地认定为将购房款仅赠与己方子女的意思表示,王华父母的出资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但子女结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的,也可以明确表示只赠与己方子女。李晓父母在赠与之时明确表示“给我女儿买房的30万”,做出该意思表示时当事各方均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其子女李晓一方的赠与。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1062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民法典规定了除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以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法官提醒父母,在出资为子女购房时,为了避免纠纷应明确赠与一方还是双方,可以通过转账备注、书面告知等方式予以明确。

房改房或政策性分房权属如何认定?

黄先生和老伴儿是同一单位的职工,一直居住在单位的福利分房中,二人共同育有一男二女三个孩子。后单位福利分房改制,用两位老人的工龄进行折抵后,补交24000元即可取得房屋所有权。黄先生拿出16000元,儿子小黄替父母交了8000元,该房登记在黄先生名下。

黄先生认为儿子出的8000元是孝敬给父母的,属于赠与性质;儿子小黄认为自己出了购房款,房子应该有自己的份额,或者8000元算是自己借给父母的购房款。

法官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9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房改房或者政策性分房的购房款一般远低于市场价格,需要用工龄进行折抵,一般也归原房屋使用权人所有。购房款由他人出资的,除非有相反意思表示,一般作为债权处理。但因涉及房改房的个案情况比较复杂,不能一概而论,需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侄子侄女能否代位继承独居叔叔的遗产?

王大爷潇洒一生,未婚未育,父母早已离世。晚年王大爷一直住在弟弟家,由侄子小王细心照料。后王大爷的弟弟去世,侄子小王仍然照料王大爷的日常起居直到王大爷去世。

王大爷去世后,经法院调查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由于“唯一继承人”王大爷的弟弟先于王大爷去世,遂认定王大爷的侄子可以代位继承王大爷的遗产。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考虑到侄子侄女等为独居叔、伯、姑、姨养老送终比较常见,民法典新增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即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的,兄弟姊妹的子女也可以“替代”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应继份额。

司法确认特别程序

司法确认是人民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的结果,具有无费用、效力高、不用对簿公堂也能化解纠纷等优点。

因继承、分家析产等需要分割共有物的,全部当事人对于如何分割没有争议,又不涉及身份关系变更或物权确权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形成调解协议,或者一方起诉至法院,转入诉前调解阶段后将该案导入调解中心进行调解,经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                            

调解协议生效30日内需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的证明等材料的原件,以及与调解协议相关的财产权利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实。同时应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提供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住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经审查确认无误后,法院将依据调解协议出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该民事裁定书与民事判决书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或根据生效的民事裁定书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权属登记等。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