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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法律援助法草案二审稿时建议
将受严重家暴等情形纳入先行提供法援范围
来源:中国妇女报 时间:2021.06.11 字号:【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6月1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法律援助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对草案二审稿给予肯定,并提出了修改建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对法律援助法草案提出两条修改建议。沈跃跃说,第一,建议第四十条修改为:“法律援助申请人有材料证明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一)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家庭暴力或者性侵案件受害人等特定群体;……”根据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性侵案件的未成年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草案第二十九条也规定,涉家暴等案件中,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第二,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建议将受到严重家庭暴力、人身安全威胁等情形纳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范围。

徐显明委员说,第三十三条是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设定的义务,必须告知当事人有委托公益律师的义务,办案的三机关都有义务告知,这是本条的主要立法目的。同时,为保证法律援助制度不被扭曲,建议在第三十三条下增加一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辩护权利,不得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方式限制和替代刑事案件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委托辩护律师”。这一条款仍然是施加给刑事办案三机关的,是给三机关设定的在告知义务后的保障义务。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黄美媚说,草案需要更加突出法律援助的质量,建议在草案第五十五条明确将律师办案质量作为支付法律援助补助的主要依据,以此倒逼服务质量的提升。此外,很多外来打工的未成年人由于远离家乡和父母,往往很难取得经济困难的证明,这不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建议将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被害人及特殊民事案件未成年人纳入法律援助的法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