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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未保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学校幼儿园应建防性侵制度
来源:中国妇女报 时间:2020.10.15 字号:【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王春霞

10月13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与会人员普遍认为,未保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可操作性进一步增强,在促进未成年人成长、成才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同意本次审议后尽快表决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表示赞同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在这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通过。沈跃跃说,草案认真贯彻习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针对未成年人保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健全完善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强化各责任主体的职责,明确防止照护缺失、校园欺凌、性侵害条款,规定净化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严格法律责任等,必将对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此外,沈跃跃建议第40条第1款增加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和制止性侵害、性骚扰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部门报告,向受害人提供相应的关爱保护措施。

邓丽委员提出了类似建议。同时,她还建议在第40条第2款补充规定“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心理辅导、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第40条增加一款规定,“禁止有过性侵害、性骚扰、暴力伤害未成年人行为的人,从事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工作”。

邓丽说,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了学校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需要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细化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9个部门出台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中取得一定经验,希望能够上升为法律。第62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不得录用具有相关性侵害、虐待等违法犯罪记录人员,所以对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更应该有明确的规定。

韩梅委员建议参照反家庭暴力法告诫书制度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针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监护侵害行为的处罚措施,发挥告诫书的震慑作用,同时明确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属性。

修订草案三审稿第57条规定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入住时,有异常情况时住宿经营者的报告义务,即与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人取得联系,向公安机关报告。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建议进一步明确规定,旅馆、宾馆、酒店、民宿等临时住宿场所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第57条修改为“旅馆、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监护关系等有关情况,对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单独入住的,或者虽有成年人陪同但没有监护关系的,应当立即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谭琳说,仅规定有异常情况时住宿经营者的报告义务是不够的,只要是未成年人单独或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一起,都应该检查监护关系,在预防犯罪的同时,也引导社会重视未成年人的优先保护。

鲜铁可委员建议增加旅馆等单位的查明和登记义务。建议第57条明确规定旅馆等单位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入住时,首先要“查明并登记”二者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才便于进一步发现是否存在异常情况以及履行报告义务。

关于第57条,王超英委员说,应该从住宿经营者的角度规定未成年人保护的义务,如果未成年人结伴到酒店,作为住宿经营者在办理入住登记的时候,应当有事先询问的义务。此外,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发现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建议第57条相关规定修改为“先报告公安机关,再与未成年人父母联系”。

殷方龙委员说,建议进一步完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立案制度。建议在第7章司法保护中增加“公安机关接到强奸、猥亵等严重性侵未成年人的报案、控告、举报的,应当立即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殷方龙认为,应当研究制定符合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特点的立案标准,从制度上建立符合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特点的立案标准,解决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立案难的问题。

景汉朝委员说,第104条第2款,“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建议之后增加“遭受性侵害的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由女性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景汉朝进一步解释,由于未成年女性被害人的特点决定了不能由男律师提供服务,那是会受到很大限制的。此外,草案第101条、第112条,关于公检法办案人员就明确此类情形应当是女性工作人员,律师也一样,尤其是现在律师队伍当中,女律师的数量、比例都不低,建议草案中明确这一点,以便更好地保护女性未成年被害人。

杜玉波委员说,建议增加规范网课平台监管的相关条款。现有的第76条还不够,建议增加一款:“面向未成年人的在线教育平台、App等,不得关联网络游戏、直播等可能诱导其沉迷网络的内容,不能发布、推送含有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的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