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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保障的阳光温暖“半边天”——追寻新中国70年妇女事业进步发展的足迹②
来源:中国妇女报 时间:2019.09.26 字号:【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王春霞

在中国法院博物馆展厅,摆放着一本页面泛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个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重要法律——1950年婚姻法,开启了共和国妇女解放和权益保障的宏伟篇章。

70年来,我国始终重视将保障妇女权益系统纳入法律法规,上升为国家意志。从1950年婚姻法,到形成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大树”枝繁叶茂,迸发出勃勃生机。

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保障妇女权益立法取得新突破。2015年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同年,刑法修正案(九)废除嫖宿幼女罪,以强奸罪从重处罚,加大保护幼女人身权利。

从“婚姻不能自主”的旧中国妇女,到撑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半边天”,亿万中国妇女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下,以实绩赢得尊重,拥有了越来越多人生出彩的机会。

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婚姻家庭中的男女平等,实际上是社会男女平等的缩影。”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告诉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我国婚姻法70年的发展历程,见证了中国妇女解放、男女平等与法治进步。

为什么新中国成立后第一部法律是婚姻法?

在婚姻家庭法领域深耕三十多年的夏吟兰分析,对婚姻家庭细胞重组,推翻改变封建婚姻家庭制度,有助于从根本上推翻封建主义制度。同时,多个根据地和苏维埃政府积累了婚姻家庭制度的好经验。

据公开文献资料显示,1948年9月20日至10月6日,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在西柏坡召开,会议期间,中央妇委接受了中共中央的一项重要任务——起草婚姻法。

起草小组边调查边研究解放区群众的婚姻家庭状况、解放区政府颁布的婚姻条例,同时借鉴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制度,批判吸收了国民政府颁布的民法亲属篇、继承篇等相关内容,于1948年冬拟出草案。

“在草拟过程中,在一些重大的原则性问题上,都有争论。争论最激烈的是离婚自由问题。有不少同志认为结婚可以自由,离婚要有条件等等。邓大姐态度一开始就十分明确。”罗琼在《罗琼文集》中回忆道。

《罗琼文集》记录了邓颖超当年的话语,“旧社会妇女没有离婚自由的权利,一辈子受苦。我们立法一定要保障结婚、离婚的自由权利。”最终,坚持结婚自由、离婚自由成为共识。

在夏吟兰看来,1950年婚姻法实现了男女形式平等,在当时是非常先进的。很多国家的婚姻法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才逐渐实现男女形式平等。

立足1950年婚姻法在推进男女平等的高起点,我国保障妇女权益法律不断完善。

1954年第一部宪法规定了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并在此后历部宪法中一以贯之。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修正案,奠定了妇女人权保障基石。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制定和修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刑法、婚姻法、母婴保健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都鲜明体现男女平等原则。

1992年制定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新中国第一部促进男女平等、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2005年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确立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

70年来,妇女权益保障法律建设硕果累累,形成并完善了以宪法为依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100多部单行法律法规在内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

在夏吟兰看来,妇女权益保障是逐渐解决问题的过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新问题不断出现,法律需要不断修改,最终实现保障妇女权益更加制度化、体系化。

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实践深入推进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

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日,中共中央就下发了《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把保证婚姻法正确执行的宣传工作和组织工作,当作目前的和经常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

随着婚姻法的深入宣传和贯彻实施,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气象。婚姻观念发生变化。1955年,反映女性追求婚姻自由的电影《刘巧儿》上映后,“自己找婆家”的刘巧儿一时成为青年男女学习的榜样。

法律实施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反过来促进法律的不断修改完善。

20世纪80年代初,遇罗锦离婚案轰动一时。遇罗锦是一位女作家,丈夫是一名工人。1980年,她以“双方文化差异、情调差异太大”“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是新中国成立后以此为由提出离婚的第一人。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离婚。

夏吟兰至今还记得遇罗锦离婚案在当时报纸上引起的大讨论。1950年婚姻法并没有规定离婚的实质要件,只是规定了离婚的程序性要件。“这就是1980年婚姻法制定时,为什么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标准。”夏吟兰说。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逐步建立了保障妇女权益的跨部门合作机制,严厉查处打击强奸、拐卖、家庭暴力等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各地法院普遍设立妇女维权法庭(合议庭),推行家事审判方式和机制改革,强化妇女权益的司法保障。逐步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

就在今年8月23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业促进法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报告显示,部分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公开表示男性偏好,或者增加限制女性、残疾人的就业条件,建议尽快完善就业促进法规体系。

执法检查是促进法律落实的重要方式之一。自1997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内的多次专题执法检查,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有效落实。

加大法制宣传,有助于营造法律落实的良好社会氛围。从1986年“一五”普法规划到2016年“七五”普法规划,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法治精神、法治文化纳入全民普法计划,普法形式不断创新,以男女平等为核心的法治文化入脑入心、见行见效。

妇女组织积极作为参与法治建设

70年来,我国妇女法治保障事业取得丰硕成果,背后一直活跃着一个温暖的身影——妇联组织。作为党开展妇女工作的重要力量,妇联组织广泛联系妇女群众,反映诉求,参与法律政策的制定,监督法律政策的实施。

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蔡畅、邓颖超等17名全国妇联代表就参与了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的制定,1954年、1978年和1982年的宪法,全国妇联都参与了讨论、修订,确保男女平等的原则写入宪法。

全国妇联以专题报告形式向党委、政府上报立法建议,或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交议案提案,推动相关法律的制定。

如在改革开放初期的1978年,封建包办婚姻和变相买卖婚姻又有回潮。全国妇联基于对婚姻状况的调查结果,先后两次向党中央报送关于修改婚姻法的请示报告,妇联修改婚姻法的建议被采纳,1980年通过了新的婚姻法。此后,全国妇联还参与了2001年婚姻法的修订工作。

受立法机关委托,全国妇联承担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其2005年修正案的起草工作。

从1995年世妇会在北京召开,“家庭暴力”的概念首次进入我国公众视野,到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出台,走过了20年的历程。在反家暴法立法过程中,全国妇联和地方妇联做出了巨大贡献,为立法机关提供了有力支持。

嫖宿幼女罪曾饱受诟病。2014年以来,全国妇联多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修法建议,促成全国人大内司委对性侵幼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推动刑法修正案(九)作出废除嫖宿幼女罪、加大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收买方的刑事处罚力度、将儿童受虐案件作为公诉案件处理、扩大虐待妇女儿童犯罪主体范围并提高刑期等一系列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新规定。

促进女性公平就业约谈机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簿和权证上写上妇女的名字……这些制度创新的背后,都是全国妇联、各地妇联抓住机遇,积极探索的成果实践。

在全国妇联的积极推动下,截至2018年年底,全国30个省(区、市)建立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将男女平等价值理念引入法规政策的制定、实施和监督各环节,探索出在法规政策中贯彻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路径。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在包括婚姻家庭编在内的民法典各分编编纂过程中,全国妇联密切关注与妇女儿童群体相关的内容,提出了一系列有利于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保护的意见和建议。

回首70年的发展历程,从第一部婚姻法到即将正式出台的民法典,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也是我国妇女权益法律保障更加健全的一个缩影。实现男女平等是个长期过程,在新时代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下,终会不断变成现实图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