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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婚姻制度大革命的开端”
1931年婚姻条例保护下的爱情和女性
来源:中国妇女报 时间:2019.09.24 字号:【

      ■ 蔡敏

在闽西革命根据地的纪念馆里陈列着这样一张结婚证:赖辉林现年23岁,与妇女现年26岁,爱情浓厚,双方同意于1930年6月23日正式结婚。经x区x乡政府登记后双方须负责保存爱情,决不无故离婚此证。结婚人:赖辉林 梁真秀 介绍人:林氏 证婚人:赖锡坑。

短短的几行字,两次出现了“爱情”的字样,因爱情而结合,婚后仍要保存爱情,字里行间无不是自由的味道。可以说赖辉林、梁真秀的这张结婚证正是当时苏区新式婚姻制度的生动写照。

1931年,刚刚成立的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暂行婚姻条例决议》,一个月内又公布实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下称婚姻条例)。这一制度的确立是革命性的,它宣示了“中华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彻底地实行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使妇女能够从事实上逐渐得到脱离家务束缚的物质基础”。1950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这样评价这两个文献,称 “这些文献,奠定了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和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原则基础,标志了中国婚姻制度的大革命的开端。”

提出离婚的妇女多了

婚姻条例共分7章23条,第一条就明确提出:确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当时,农妇中童养媳问题是普遍的严重的问题。1930年毛泽东同志在兴国调查时发现,八户人家中三户人家存在着童养媳问题。婚姻条例施行后,包办婚姻、童养媳的问题有所改善,1933年湘赣省委妇女部报告说人们现已严格注意取消童养媳妇制度,并允许童养媳离婚。

婚姻条例保护了结婚自由,也保护离婚自由。条例中规定“男女结婚须双方同意,不许任何一方或第三者加以强迫”“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当时在离婚问题上,实行绝对离婚自由即一方要求离婚即可离婚一直备受争议。因为一时离婚过多,会引起农村男性的不满和恐慌。而那时“女子刚从封建压迫之下解放出来,她们的身体许多受了很大的损害(如缠足)尚未恢复,她们的经济尚未能完全独立,所以关于离婚问题,应偏于保护女子,而把因离婚而起的义务和责任,多交给男子担负”,这是婚姻条例中一条重要的精神。

婚姻条例施行后,最突出的是离婚率迅速上升。赣东北省的报告显示,1932年4、5、6三个月,全省离婚有809件,结婚656件,而且是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的占多数。毛泽东同志在《土地斗争中的妇女》中指出,“各处乡政府设立之处,所接离婚案子日必数起,多是女子提出来的。十个离婚案子,女子提出来的占九个,男子提出来的不过一个。”1933年毛泽东同志在兴国县长冈乡调查发现,该乡离婚“无不自由的”。“丈夫骂老婆的少,老婆骂丈夫的反倒多起来了。”

有保障的自由才是真自由

婚姻条例着重于对妇女的保护,尤其体现在对离婚后妇女的保护上。婚姻条例中规定对于离婚的男女“各得的田地、财产和债务,各自处理。在结婚满一年,男女共同经营所增加的财产,男女平分,如有小孩则按人口平分。”同时还规定“(离婚后)男女同居所负公共债务,归男子负责清偿。”“离婚后,女子如未再行结婚,男子须维持其生活,或代耕种田地,直至再行结婚为止。”这样的规定,从一个方面来说是保护了妇女儿童的权益,另一方面也增加了男性离婚的成本,同时改变了一些地区一夫多妻的情况。离婚后的妇女有了政治上经济上的保障,这样离婚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

婚姻条例改变了“过去社会习惯上,不注意看护小孩”的传统倡导“小孩是新社会的主人”,规定“(离婚后)所有归女子扶养的小孩,由男子担负小孩必需生活费的2/3,直到16岁为止;其支付办法,或付现金,或代小孩耕种分得的田地。”还有一个亮点就是让私生子的身份合法化。婚姻条例中明确规定“未经登记所生的小孩,经证明后,由男子负担小孩生活费的2/3”。将私生子的地位等同于婚生子。

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

1931年婚姻条例中规定,“男女结婚须同到乡苏维埃或‘市区’苏维埃举行登记,领取结婚证,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

当时,根据地为克服经济困难,支援反“围剿”,在中央苏区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反浪费运动,对大操大办婚礼等坚决予以曝光,并严肃处理参与其中的苏维埃干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以《新式的吹鼓手》为题,对瑞金壬田“好阔气”迎亲进行批评:“这娶老婆的,好阔气!首先有吹洋号筒的,又有提尿泡灯的,扛方扇的,挑子孙桶的,抬花轿的。花轿背后又有几个苏维埃政府组织的什么俱乐部的同志,跟着吹吹弹弹唱唱。”还以《热闹!区主席的婚礼》为题,曝光了宁都县安福区苏维埃政府主席赖进“办婚礼奢侈浪费,收取群众礼物”的事件。文章抨击说:他结婚的时期,我们这位区政府赖主席,就大设筵席,款宴宾客,酒席二十多席,每次百数人,打了两只大肥猪。

废除彩礼的条款,后来在抗日战争时期被认为是买卖婚姻的手段。1941年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指示信《关于我们的婚姻条例》中说,买卖婚姻,不单指公开的买卖,凡彩礼、聘金等变相的买卖亦包括在内。但在执行过程中也发现在民间,彩礼、聘金等现象仍广泛存在。

1934年,婚姻条例公布实施两年多后,对部分条文进行了补充和修改,正式颁布实施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并宣布婚姻条例自即日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