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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情法交融,破解不具有收养关系“母女”身份窘境
抚养孩子十多年 “母亲”获得监护权
来源:中国妇女报 时间:2019.09.18 字号:【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吴军华

■ 李菁雯

带女儿出国旅游是阿玲(化名)的愿望,但一直未能如愿,原因是这个女儿并非她亲生,而是在路旁捡到的一个弃婴。

多年来,因不符合收养条件,两人无法确认关系,生活中遇到不少麻烦。为此,阿玲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法院最终确认她具有监护权。

拿到这份判决书,阿玲非常开心,不仅可以带女儿出国旅游,还办理了公证,为女儿顺利补办了出生证明。

收养关系不明带来诸多遗憾

2008年底的一天,阿玲在厦门金尚路的一棵树下发现一名女婴,身旁字条写着出生日期。当时心生怜悯的阿玲便将孩子带回家,同时也报了警。“孩子黄疸严重,为此还住院了好几天,医院考虑到情况特殊,同意让我先签字,给孩子治疗。原本打算找到亲生父母后就把孩子交还的,但一直没有消息。我们共同生活至今,感情很好。”阿玲对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说,她抚养女婴多年,始终视如己出。

尽管如此,但因不符合收养条件,两人无法确认关系,日常乘坐动车、飞机等屡屡受阻。每次帮孩子填写表格,填到家长情况时,阿玲总是担心如果对方要求提供证明该如何是好。有一次,“原本孩子可以随学校合唱团出境表演,但因为材料不齐全,办理签证时遇到麻烦,最终只好放弃。”阿玲遗憾地说。

确认收养关系未获法院支持

为了确定收养关系,2018年初,阿玲第一次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和孩子的收养关系。她在起诉状中写道:“如果不明确收养关系,将极大影响孩子的成长,也给本人及家庭带来很多困扰。”依据法律规定,社区居委会也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出庭作证,证明孩子一直随阿玲共同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为“无子女”,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而2008年12月阿玲收养时,她已经育有一子,不符合收养人的条件,且程序上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不符合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法院因此驳回了阿玲的诉求。

但阿玲仍感到费解,对法官说:“如果说我十几年前抱养这个女婴时还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可现在二孩政策都放开了,国家也允许生两个孩子了,我多养一个孩子也不违法啊,应该可以确认我们的收养关系吧?”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鼓浪屿法庭法官曾争志向记者解释道,阿玲这种收养确实不符合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我国收养法1991年12月29日公布,1992年4月1日施行,1998年进行了修正。我国收养法施行之前还有‘事实收养’这个概念,保护收养法实施之前已经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但收养法实施后,产生的收养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阿玲拾得女婴是2008年,此时收养子女必须符合收养法的条件,但阿玲当时不具备收养人需“无子女”的条件,她也无法去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尽管国家在2016年全面放开二孩生育,但此时的政策不能追溯至彼时,更不会让当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收养”行为合法化。

再次提起监护权诉讼

审理法官对阿玲耐心解释了收养法相关条文,并在审理过程当中多次深入了解、调查,与孩子、阿玲进行了单独对话,做好释法答疑与情感疏导。判决作出后,阿玲表示接受。

2018年7月,在他人的建议下,阿玲另行提起监护权诉讼。

审理法官从法与情的角度出发,不简单依案办案,努力为当事人解决问题。在给孩子做询问笔录时,法官特别观察了孩子,发现孩子活泼可爱,善于表达,充满朝气,对抚养人也怀有深厚感情。

经审理,法院认为,孩子目前尚未成年,阿玲也曾在报纸刊登寻人启事寻找孩子的亲生父母未果。孩子亲生父母及家庭情况不明,阿玲抚养至今具有监护能力,所在社区对其申请无异议,可予以准许。法院同时要求阿玲,应恪尽监护职责,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维护其利益。

“法院虽依法驳回了阿玲要求确认收养关系有效的诉讼请求,但阿玲已经实际抚养这个孩子10多年之久,从襁褓婴儿长成三年级的快乐女孩,两人不是母女胜似母女。如何解决身份之困?我们本着为民服务的精神,本着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宗旨,依法给阿玲确定了监护权,让她在法律框架里,继续为孩子撑起一片蓝天。”曾争志说。